公平競爭審查升級N大看點:政府要自我約束、帶頭自覺合規;破除對民營企業歧視差別對待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俊 北京報道

公平競爭審查是指約束政府的行爲,以確保今後政府出臺的各種產業、投資政策,以不破壞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爲前提。近日,《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發佈,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

今天(6月21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有關情況。會上解讀了條例的亮點,《條例》進一步擴展了審查範圍,應納盡納、應審盡審,體現了政府部門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方面的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和帶頭自覺合規;爲破除對民營企業差別對待,建立覆蓋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背景:以行政法規方式填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起始於8年前,2016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起草涉及經營主體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司長周智高在會上透露,公平競爭制度實施以來全國累計審查的政策措施161.8萬件,清理存量文件447萬件,廢止和修訂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9.3萬件,一批妨礙經營主體公平準入、影響經營主體公平競爭、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糾正。

“當然制度實施過程中我們也注意到,有的地方對競爭政策就是發展政策、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發展這樣的認識還不是很到位,爲了短期發展和局部利益,一些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的行爲仍然存在,妨礙了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公平競爭審查這項制度本身也還存在一些法律位階不高、約束力不強的問題,不同地方的工作進展不平衡、制度落實不到位、公平競爭審查把關不嚴的情況仍然存在。”周智高表示。

2022年修改的反壟斷法明確國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不過,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此次公佈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彭新民表示,這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標誌着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以反壟斷法爲核心、內容比較完備、制度比較健全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亮點1:審查範圍擴大 應納盡納、應審盡審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總監許新建指出,《條例》是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級,審查範圍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競爭審查的範圍主要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

這次《條例》在前期基礎上進一步擴充了審查的範圍,要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時也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因爲法律立法的權限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則在具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條例》將起草階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規也納入了公平競爭審查範圍,這樣就做到了審查範圍的全覆蓋。”許新建表示。

彭新民指出,堅持應納盡納、應審盡審,體現了政府部門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方面的一種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和帶頭自覺合規。

亮點2:破除對民營企業差別對待 建立覆蓋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目前不少地方存在對外地企業、民營企業、不同規模企業不公平待遇等問題。

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啓文坦陳,在一些地方和領域,未按照要求開展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在市場準入、要素獲取、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獎勵補貼等方面對經營者尤其是民營企業進行歧視差別對待,地方保護、區域封鎖和行業壁壘等情形仍然存在,“准入不準營”“玻璃門”“旋轉門”等現象尚未消除。

周智高解釋,此次《條例》建立了一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週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機會平等。《條例》規定,有關的政策措施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不得設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視性的准入條件,也不能通過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礙市場的公平準入。他舉例稱,在監管執法中我們發現,有的地方可能會通過下發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個企業提供商品和服務,這樣就排除了其他企業的准入機會,屬於《條例》禁止的行爲。

在商品要素的流動方面,要保障進出自由。《條例》明確,不得限制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也不得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能對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經營者在價格收費、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實行歧視性待遇。比如,我們發現有個別地方爲了本地經濟發展,對本地企業遷出設置了一些障礙,妨礙企業自主遷移,這就違反了《條例》的規定。

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方面,要保障競爭公平。《條例》要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實施選擇性、差異化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也不得在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經營者憑藉某些特殊政策來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在影響生產經營行爲方面,要保障經營自主。《條例》要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爲,也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要切實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亮點3:審查工作機制權責清晰 需聽取經營者等利害關係人意見

審查機制的設置實際上關係到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最後是否落到實處。

周智高提及,《條例》做了多方面規定。第一,由誰來審。《條例》分三種情形作出了規定,第一種,如果是由一個部門來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來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第二種,如果是由多個部門一起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的起草單位來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第三種,如果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這種由本級人民政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來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通過全方位來確定審查的主體,壓實審查的責任,確保審查工作能夠落實。

第二,什麼時候審。按照《條例》的規定,公平競爭審查要在政策措施的起草階段完成,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公平競爭審查的預防功能,切實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由審查主體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具體的審查時間,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怎麼審。《條例》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審查標準,起草單位要對照這些審查標準,認真評估政策措施對公平競爭的影響。同時,爲了確保審查結論的客觀和準確,《條例》還要求在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時候,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係人關於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如果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還要聽取社會公衆的意見。在審查結束後,起草單位還要作出明確的審查結論。如果是適用例外規定的,還要在審查結論中進行詳細地說明。

亮點4:專章規定監督保障措施 提高制度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爲加強公平競爭制度的落地,《條例》專章規定了監督保障措施。形成全方位的監督保障工作機制,顯著提高了制度的權威性和約束力,確保制度能夠落地見效。

監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訴的處理、督查等,處理措施包括了約談、處分等,尤其是特別規定,“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並且,通過嚴肅的追責問責來推動落實。《條例》建立了約談機制,規定起草單位如果未按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管部門督促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同時,也明確了法律責任,對未依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市場監管部門也將認真落實《條例》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加強行紀銜接,推動《條例》落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