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遭酒瓶砸頭繼續喝...隔天倒車旁死亡 動手的遭判4年
▲桃園市劉姓工人2019年8月間與徐姓等3名同事喝酒聊天,因細故起爭執,劉遭徐掐住脖子,劉也怒持酒瓶還擊砸向徐頭部,未料翌日上午徐卻無呼吸心跳。(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劉姓工人於2019年8月間在八德區某土地公廟前與徐姓等3名同事喝酒聊天,席間徐與劉因細故起爭執,徐怒掐住劉脖子還將其壓制在椅子上,劉隨手拾起地上酒瓶向徐頭部猛砸,導致受傷流血,事後,4人仍在原地喝酒,未料,翌日上午,徐被發現倒臥其轎車旁已無呼吸心跳,桃檢偵結依傷害致死將劉起訴,同案黃姓工人也被依遺棄致死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結,劉依傷害致死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黃則無罪,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劉姓男子於2019年8月24日上午9時許,在八德區某土地公廟前與徐姓、黃姓與呂姓友人同桌喝酒聊天。席間,劉、徐2人因細故口角,徐轉身以雙手掐住劉脖子,還將其壓制在椅子上,導致劉一時無法吸呼,未久,劉隨手拾取地上空酒瓶毆擊徐頭部,致徐額頭處裂傷流血受傷,劉見徐流血後即停止攻擊,4人仍在該處聊天喝酒,劉後來先行離去。
事後,徐男搭乘黃姓友人貨車返回工寮休息,黃當時曾建議徐到醫院就醫治療,但徐卻稱「流一點血不會死」拒絕送醫,僅要求黃送其回工寮休息即可,未料,隔天清晨6時許徐被路人發現倒臥其轎車旁,已無呼吸心跳,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桃檢偵訊後將劉姓與黃姓男子等人依傷害致死、遺棄致死等罪嫌起訴。
地院法官根據警方提供現場採證與徐姓男子驗屍證明查出,徐頭頂近額緣有長3.5 公分、寬0.1 公分裂傷、右眼眶周邊出血瘀痕等傷害,引起多量失血而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桃檢提出相驗筆錄、法醫檢驗報告書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函文檢附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等佐證,認爲劉應認毆打行爲與死亡結果間之因果關係之聯絡並未中斷,仍不能不負傷害致死之罪責,其辯護人則辯稱劉系正當防衛。
地院合議庭審酌,死者雖未就醫,至多系與劉以酒瓶毆擊被害人頭部致傷失血休克具有必然之結合關係,劉以酒瓶毆擊被害人頭部之行爲,與死者之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劉應負傷害致死之刑責,劉依傷害致死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另外,同案之黃姓男子在事發後曾要載徐就醫,但徐卻說不要,還說「流一點血沒關係」拒絕送醫,徐後來在自己車上休息,他還幫其擦藥,法官認爲黃不具保證人地位,黃無法預知徐因身體不適可能引發死亡之結果,檢察官以遺棄致死罪嫌起訴,但黃對死者並無依法令、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爲義務應予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保證人地位,不符合刑法第293條第2項之無義務遺棄致人於死罪之要件,判處黃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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