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標本兼治的預算審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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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會期原訂於9月23日正式開議,除援例由行政院長蘇貞昌提出施政報告,並就委員所提的口頭質詢,即席做出答覆。但因在野的國民黨籍立委認爲防疫失能,蘇揆必須道歉,因而佔領主席臺杯葛不讓蘇揆上臺。經朝野立委黨團透過協商,爲讓議事得以順利進行,決定將蘇揆的施政報告順延至27日進行,並回應國民黨的質疑。
至於新會期的另一個重頭戲,也就是有關112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機關營利暨非營利事業單位的年度預算案;以及前瞻基礎建設的第4期特別預算,也就只好分別遞延至10月4日和7日的第三、四次院會,纔再由蘇揆偕同主計總處,財政部等相關首長,分別提出報告以及接受委員質詢。歸納起來也就是說,身爲行政院長的蘇貞昌,除了必須在每年9月立法院的新會期開議,就必須先提出年度施政報告,並就朝野立委所提出的施政總質詢做出口頭答覆之外。有別於每年2月的立法院另一個新會期,每年下半年的這個會期還必須另就新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相關附屬單位預算案,再度前往立院報告及進行詢答。再加上近年來行政院部門頻繁的針對特定議題另行編列特別預算,而做爲提案方,蘇揆自然也就別無選擇的要在立法院新會期開議之初,就必須三度列席立法院會,分別提出口頭報告,以及接受朝野立委的質詢。
閣揆如此頻繁的必須前往立法院提出報告以及接受質詢,顯然在近年來儼然已經成爲「新常態」,使得日理萬機的行政院長還必須分心分神前往立法院「辦公」。檢視這種「新常態」,姑且不論是否會讓閣揆「過勞」,以及是否意謂着立法權已經高於行政權。從務實的角度來看,在三權分立的民主體制架構下,立法委員做爲憲政體制下最高階的民意代表,本來就有透過質詢權來反映民意以及監督政府施政的職責,同時如何審議制訂各種法規,自然也是立法委員的本分職責。再加上基於爲廣大納稅義務人看緊荷包,消極防杜行政部門浪費公帑,積極導引年度預算髮揮福國利民效能的看門把關角色。從而,想要做爲一位盡心負責的立法委員,其所承擔的職責和負擔,其實並不會比閣揆或部會首長來得輕鬆。
然而,再從另一個角度來省思,在行政體系因爲有官階級別的高低之別,身爲首長除了要能博採周諮各方意見之外,有別於獨裁專斷,卻也要有當斷不斷反受其亂的決斷和治理能力。而相形之下,在立法部門,不論是面對一般法案或預算案的審議,只能依循合議制採多數決制。從而在衆聲喧譁的同時,如何能夠兼顧立法品質及議事效率,其實也就成爲不容忽視的嚴肅課題。
根據這樣的指標,來檢視當前立法院的總體表現,則有關預算案審議的種種亂象,無疑亟需正視並予改善。其中當務之急,自然是有關審議時間不足所衍生的問題。預算法明文規定行政部門必須於每年9月立院新會期之前就把新年度的總預算案和相關預算案送達立法院,好讓立法院可以有四個月的時間進行審議,並及時於新年度開始之前完成三讀,讓行政部門可以在新年度依法動支預算經費。然而,想要在短短的四個月內完成包括附屬預算在內的所有年度預算案的三讀,確有時間不足的現實困難。因此行政、立法之間只好取得默契,於新年度開始之前,優先完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審議。至於附屬單位的預算,則只好延到新年度開始的2月立院新會期纔有空進行審議,並於該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立法。也就是說,有關附屬單位的年度預算,「慣例」都要到5月會期結束或甚至到7、8月延會始能審畢。如此的「默契」,姑不論算不算「違法」,但至少這些附屬單位只能無奈的等到年度過半了才能看到最後定案的年度預算方案。
更荒唐的是,立法院對於110年度的附屬單位預算案,竟然破天荒的遲至110年12月10日才完成三讀,也就難怪被質疑立法院在年度即將告終之際才完成該年度預算案的審議,則到底是在審預算案,抑或是決算案了!
立法院面對預算案審查的時差現象,不僅不利於行政部門施政計劃的推動執行,而且在「積非成是」之後反而「變本加厲」。於此鄭重提醒立委諸公及立院朝野黨團,爲能有效發揮預算審議的正向效應,至少每年9月開始的會期,亟應優先將慣例在9月底纔開議,調整爲9月初就開議,並優先就預算案進行報告質詢並及早交付審議,如此的興革,即使未能治本,起碼總可以治標,並期盼能因而帶動立法議事效能的正向循環,而非將錯就錯每況愈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