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盟鎖拒馬遭判妨礙公務 監委自動調查

公投護臺灣聯盟2014年間以廢核四爲訴求於立法院前陳情,前執行長賴芳徵等,遭以妨害公務罪名逮捕,並經法院判處拘役,究竟判決有無違誤及警察執行公權力有無逾越比例原則監察委員陳師孟王幼玲申請自動調查

公投護臺灣聯盟2014年4月29日以要求立法委員做成廢核四決議爲訴求,號召羣衆於立法院前集結靜坐,前執行長賴芳徵於警方打開拒馬活口時,持機車大鎖欲將拒馬活口鎖上,警方認此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隨即下令逮捕。

賴芳徵向監察委員陳情表示,法院判決所載事實時序,與實情不符,而該時序認定與罪名成立相關。又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是指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而言,賴芳徵僅欲將拒馬鎖上,是否應以該罪論處監委認爲,妨害公務罪是以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爲要件,法院將該要件擴張解釋爲「對物(拒馬)」施力亦屬之,該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應進一步釐清

監委並表示,近年人民陳抗活動中,警方動輒以妨害公務罪逮捕失序民衆,但這項限制人民表達自由手段,是否均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有無過分干預而侵害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攸關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制訂意見表達權利,有詳究調查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