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死亡慰問金翻倍!最高發600萬 2殉職司機有望適用
▲臺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聯合追思公祭。(圖/記者林敬旻攝)
考試院16日會同行政院,修正發佈「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髮給辦法」部分條文,將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致全失能及死亡的慰問金,調高至新臺幣600萬元。考試院指出,本辦法修正發佈後,針對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申請尚未覈定發給之案件,依從新從優原則,放寬得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因此臺鐵太魯閣號出軌意外2位殉職的司機有機會以新規定辦理。
人事總處表示,修正前慰問金髮給辦法對於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的定義,侷限於突發性外來危險,造成實務執行上易引起爭議。
基於法規適度鬆綁及政府照顧員工的立場,人事總處依行政院政策指導提出修正方向,並會商有關機關取得共識後,向銓敘部提出包括放寬意外要件認定、增訂未住院而治療6次以下者得發給3000元受傷慰問金、提高失能及死亡慰問金最高額度由300萬元調高至600萬元等修法建議,其後經多次會商,並經銓敘部參採並擬具修正草案函請考試院審議通過。
針對此次修法,考試院指出,公務人員執行危險職務意外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300萬元調高爲600萬元;公務人員執行一般職務意外致全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由120萬元調高爲300萬元。另外,也增訂意外受傷未住院而須治療1次以上6次以下者,均發給3000元慰問金。
考試院說明,慰問金的目的在發揮政府即時關懷及實質照護因執行職務傷亡的公務人員或遺族。根據銓敘部106年至108年統計資料,每年平均覈定失能及死亡慰問金案件數合計約20件,受傷慰問金則約400件。
本次修正發佈後,預估每年增加支出約7千萬元,對於整體政府財政之影響相對輕微,且失能及死亡慰問金額度已逾20年未調整,爲強化對傷亡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之照護,確有檢討調高之必要。本次修正感謝行政院迅速會銜,以及人事行政總處蒐集機關意見並提出修改建議,使公務人員慰問金制度與時俱進並更臻合宜。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本辦法所謂危險職務,是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依通常客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死亡之危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