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健走撞傷學生 「怪叔叔」判刑3月定讞
判決指出,48歲的何男明知健走時揮撫擺動手臂直行,會發生肢體踫撞造成行人重心不穩等倒地,致身體受有傷害,但他仍在去年10月26日傍晚於凹子底公園健走,邊走邊揮舞雙臂,猛力撞到一名黃姓國中生,害他跌倒摔進花圃,左側腹挫傷。
10月31日傍晚,何男又到該公園健走,竟3度張臂碰撞正在散步的徐男兒子,引發徐男不滿,雙方爆發口角,何男竟口出惡言,辱罵徐男「你啊這麼給人幹,回去給人幹!」等髒話,遭徐男錄音提告。
檢方調查發現,去年9月到10月間,公園附近的國中就有31名學生被何男推撞,足以證明何男健走時經常推撞他人,依過失傷害、公然侮辱等罪將他起訴;公然侮辱罪部分,歷審都認爲他沒有理解行爲之違法性而有悔改之心,判處拘役20天、可易罰金確定。
傷害罪部分,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將何男判處拘役50天,他辯稱因脊椎及運動姿勢問題,導致眼睛可以看到對方的範圍有限,無法避免踫撞,否認犯行,二審認定他構成對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加重改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