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輕罪時代,輕微犯罪記錄如何封存?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也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犯罪記錄封存,是指基於對涉罪人員社會化的需要,在滿足一定條件下禁止將其犯罪記錄展示於社會的規範性規定。
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簡稱《決定》)提出,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2024年7月29日-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大檢察官研討班再次明確,完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工作機制,推動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更好促進社會大局穩定。
此前,我國已建立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如何擴大其適用範圍,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成年犯罪人,法律界近年來多有討論和獻策。隨着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顯著變化,我國已進入輕罪時代。爲構建輕罪治理體系,建立和完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迫切性正越來越顯現。
輕罪案件大幅上升
我國進入輕罪時代已成爲官方和法律界共識。2024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近年來,我國犯罪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佔比從1999年不到55%,到最近幾年穩定保持在85%以上。
“輕罪案件大幅上升,成爲犯罪治理的主要對象,這是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執法司法機關及社會各方面需要共同面對、迴應的時代課題。”苗生明說。
輕微犯罪高位運行使得犯罪附隨性後果帶來的負面效應不斷擴大,這引發法律界憂慮。“犯罪記錄的存在必然會對被記錄人工作、生活和學習產生很多有形或無形的不利影響,並且容易形成‘一朝爲賊,終身爲賊’的‘標籤效應’,進而阻礙被記錄人向善自新,甚至會使這些人因迴歸社會無望而走向社會對立面。”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主任劉守民對界面新聞表示。
2023年8月,人民法院報刊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名作者的文章《輕罪時代的犯罪治理及其制度供給》指出,面對大量的輕罪案件,我國單一的刑罰,加之更爲嚴苛的前科處罰(前科報告、職業限制、政審等),使得很多輕罪案件展示出“輕罪不輕”、犯罪行爲及其後果“倒掛”現象,這容易把輕罪之人推向社會的對立面,成爲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復旦大學司法與訴訟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員宋遠升對界面新聞表示,刑罰作爲國家合法適用的暴力性權力,一旦發動,就會給涉案者帶來不可磨滅的影響。前科處罰可能對刑滿釋放人員造成超過刑罰本身的不利後果,這嚴重地違反了比例原則或者罪罰相一致原則。
宋遠升指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或者消除制度就是解決犯罪附隨後果的良策。通過犯罪記錄封存或者消除制度,不僅可以防止刑罰對涉罪人刑罰本人的擴大化懲治,而且也可以避免其家人無辜受到牽連。從保護社會而言,這等於減少了社會的敵人,從而實現了社會保護的任務。
實際上,在本世紀初,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的探索已經展開。2003年,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並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實施辦法》。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正式提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2022年5月,“兩高兩部”聯合制定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宋遠升介紹,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是國際社會一種通行的法治進步趨勢。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我國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建設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尤其是對於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可免除犯罪記錄的報告義務,這避免了刑罰的擴大化,體現了罪罰相當的原則。
但是,劉守民指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是我國一項新的法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各種問題和困難,加之近10年來的司法實踐對此鮮有涉及,一定程度上消減和制約了刑罰的社會效果和制度預期。比如,目前我國刑法中尚沒有整體建立犯罪記錄制度,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犯罪記錄封存的規定也只限於未成年人輕罪,且沒有建立犯罪記錄的消滅制度,甚至缺乏其可遵循的基本原則。
如何擴大適用範圍
宋遠升建議,擴大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的範圍,目前該項制度並沒有把判處超過五年以上刑罰的未成年人包括在內,不符合未成年人之間法律平等保護的價值趨向,同時,也應納入成年人羣。當然,如果是成年人涉罪,適用的對象應當是輕罪。
《法制與社會發展》雜誌2023年第4期發表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鄭二威《我國犯罪記錄整體封存的制度構建》一文。其中提出,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適用上,完全沒必要將成年人排除在外,將成年人納入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中,這並不違背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規則,完全可以在封存的具體執行中,通過不同的規則設計,實現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不同對待。
劉守民此前作爲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多次就完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全國兩會上提出建議。他表示,應將目前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的封存規定擴大適用至成年人,但在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方面和所適用的刑期上與未成年人犯罪作出區別,如可規定“成年人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或者故意犯罪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將其犯罪記錄納入封存範圍。
劉守民建議,適時修改刑法和刑訴法,可考慮在刑法中設立未成年人專章,作爲特殊規定,進一步確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目前,刑事訴訟法已啓動第4次修改進程。2023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立法規劃,修改刑事訴訟法被列入第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作爲最先確立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法律,刑事訴訟法如何就完善該項制度作出調整,尚有待立法部門和法律學界形成更多共識。
值得注意的是,作爲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延展,建立前科消滅制度正逐漸受到法律界重視。在很多專家看來,前科消滅制度纔是幫助罪錯犯罪人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根本辦法。
前科消滅制度受到推崇有其深刻社會背景。鄭二威在上述文章中表示,數字化時代的來臨改變了社會的記憶機制,數據信息被無限制地儲存和記憶,使得信息被遺忘成爲了一個難題。互聯網和數字化數據庫的出現,使得普通民衆獲取犯罪人信息的途徑更加多元化和便捷化,由此導致犯罪人員服刑期滿後犯罪事實被遺忘不可能實現,這也就從整體上摧毀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根基。
宋遠升解釋,前科消滅制度是針對有犯罪前科的人,通過法定程序消除其犯罪前科記錄,從而在法律上將其視爲沒有犯過罪的正常人。
“犯罪記錄封存只是將相關的犯罪記錄進行封存,而不是消滅。在法律效果方面,儘管涉罪人的犯罪記錄被封存起來,但是,在滿足法律特定條件下仍然存在重新開啓的可能性。而對於前科消滅制度而言,涉罪人的犯罪記錄將徹底消除,等同於自始至終不存在。”宋遠升說。
劉守民建議,目前而言,可首先建立未成年人輕罪記錄直接消滅制度,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直接規定,對被判處刑罰輕罪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未成年人,在其刑期執行完畢或免予執行後,視爲無刑事前科。同時,建立成年人輕罪記錄附條件消滅制度。
“對被判處刑罰輕罪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成年人,在其刑罰執行完畢或免予執行,且在此後一定期限內無新的違法犯罪行爲的,經本人和特定主體如檢察院等申請,法院調查評估後可依據一定程序宣佈消除其刑事污點,作出決定撤銷其犯罪記錄,出具前科消滅證明書,此後視其爲未受過刑事處分,當事人也可以聲稱自己無犯罪記錄。”劉守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