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後不一定會被處罰!?檢察官說明「微罪不舉」
犯了罪一定會被處罰嗎?一定要吃刑責嗎?有檢察官PO文指出,其實部分輕微罪刑符合法定要件,並經過檢察官審酌,就可以依照「微罪不舉」之法理,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被告沒有刑責。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佔、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等輕微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例所列事項,如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行爲人之品行、犯後態度等,認爲以不起訴處分爲適當時,將涉嫌犯罪之被告,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意即檢察官對於符合起訴門檻的案件,得以裁量起訴或不起訴,故稱之爲「相對之不起訴處分」或「起訴便宜原則」。
徐弘儒解釋,目前實務上檢察官運用此一制度,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多會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而犯罪情節亦屬輕微損害非巨或已繳回犯罪所得,另有被害人或告訴人之案件,亦會考量被害人或告訴人所表示之意見,認爲被告歷經偵查程序即已達懲罰自新之效果,而決定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徐弘儒最後表示,其實從新聞上就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例,例如:「婦人倒車撞死幼女深感自責,檢方不起訴」、「女嬰趴睡死,老公不追究,母不起訴」、「女大生偷啤酒賠5千元獲不起訴」、「8旬老翁選舉收賄被逮,坦承犯案獲檢職權不起訴」等,以上案例即是《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立法精神之充分實現,亦是貫徹「寬嚴並進」、「訴訟經濟」之刑事政策,更讓犯錯者有真心悔過、重新向上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