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釋字775】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部分」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的規定中,不分情節,一律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違憲。(圖/司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於2月22日公佈了釋字第775號解釋,本號解釋是在處理刑法第47條、第48條「累犯」規定的合憲性,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了什麼!
首先,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爲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個部分,大法官分成幾點說明:
1.累犯規定不違反一行爲不二罰原則
在說明會時,就曾針對處罰累犯有沒有違反「一行爲不二罰」原則進行討論,而在釋字中認爲這樣的規定並不違反。
大法官看了過去的立法、修法理由,認爲立法者之所以要處罰累犯,理由在於行爲人在被關出來後,理論上應該有警惕作用,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行爲人卻故意再犯,可見行爲人有特別惡性、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或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故認爲有必要加重後罪本刑至二分之一處罰。從這樣的架構來看,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處罰的是後罪行爲,而不是前罪行爲,當然就不會違反一行爲不二罰原則。
2.「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部分違憲
針對「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因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是以「月」爲計算單位,如果犯的是最低本刑6個月有期徒刑的罪,累犯加重後的最低本刑爲7個月有期徒刑。如果本來法院認爲諭知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就有矯正效果或足以維持法律秩序,但因未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之結果,法院仍必須宣告7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不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因此,這種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做法,在不符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可能導致行爲人受的刑罰超過應負擔的罪責,對人民的人身自由所爲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因此大法官宣告違憲,應該在兩年內完成修法,且爲了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在修正之前,法院應該依解釋意旨,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而針對刑法第48條明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爲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部分,大法官認爲,裁判確定後,原裁判科刑程序就已經結束了,再依第48條重複進行同一犯罪行爲的科刑程序,目的僅爲了審酌原本沒有發覺的累犯資料,藉以更定其刑、加重處罰,並不是爲了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也因此,《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明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也隨同失效。(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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