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假釋再犯案一律撤銷」違憲 最高法院釋放人犯
司法院大法官上週五做出釋字796號解釋,宣告「假釋期間內因故易犯罪而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者,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最高法院根據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臺南高分院曾遭判無期徒刑定讞、之後假釋被撤銷的重刑犯簡和平,撤銷檢方聲請執行殘刑的裁定,並即時予以釋放。
最高法院除了撤銷簡和平的裁定以外,也另外再撤銷2件相關案件。第一件是臺北士林地區曾犯《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致人於死罪」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假釋後因詐欺案件遭判刑6月,被撤銷假釋的康伯全。不過最高法院撤銷他執行殘刑的裁定後,因康男另犯他案,須等另案執行完畢後,才能回覆假釋的狀況,目前還未放人。
最高法院最後撤銷的是桃園地區曾犯《懲治盜匪條例》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假釋後又因詐欺案件遭判刑5月定讞,而被撤銷假釋再執行25年殘刑的的鄭木坤。但鄭木坤的殘刑裁定遭撤銷後,因他曾在假釋時遭通緝,最高法院認爲應由法務部重新處分後,再由檢方執行。
本案因刑法原本規定,假釋期間內因故易犯罪而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者,一律撤銷假釋,再執行殘刑。有多位犯下重罪的假釋犯,假釋後犯下酒駕等得易科罰金的輕罪,結果被撤銷假釋,再執行重罪殘刑,等於假釋失去意義。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796號解釋,認爲「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即刻失效。相關法律問題,最高法院日前也召開大法庭討論,但大法官先做出解釋,統一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