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準死刑犯邱和順寄信 大法官宣告違憲

監獄受刑人未來可針對監所處分行政訴訟。(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張曼蘋、吳銘峰臺北報導

犯下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案的死刑犯邱和順,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後,在獄中撰寫回憶錄寄給友人,但監所認爲信件內容不符規定,禁止邱和順寄出。類似此種侵害人權的監所管理現況層出不窮,但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只能透過典獄長向上級監督機關提出申訴,而申訴換來的結果,通常維持一樣的處分,不可能改變。不服的受刑人聲釋憲司法院法官1日做出釋字755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本號解釋除了「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施行細則的規定違憲以外,另外也訂出2年的落日條款限期失效。解釋並補充,在立法機關完成修法前,受刑人在申訴後,如果仍不服申訴結果,可以逕向監獄所在地地院行政訴訟庭打官司

而這號解釋針對的案例,除了邱和順遭禁止寄信以外,桃園監獄謝姓受刑人因爲對監所管理員喊「獄卒」,遭到禁止後,又在書信中批評監所,最後被監所處罰;他日前欲寄送賀年卡,也被監所禁止,並沒收原子筆。另外宜蘭監獄劉姓受刑人,不服監所臨時取消教化活動,又變更午晚餐菜色,還要受刑人支付餐具清潔用品費用,也提出申訴遭駁。屏東監獄徐姓受刑人申請到外役服刑但卻未獲選,他也不服提出申訴、打行政官司,但全都敗訴確定。

而當時桃監的謝姓受刑人向臺北地院提出抗告北院審理法官吳佳霖也認爲相關規定違憲,因此針對相關法令撰寫釋憲聲請書,協助受刑人釋憲。

本號解釋與2008年大法官釋字653號解釋有異曲同工之妙,當時是看守所中的收容人針對羈押法中的規定:不準收容人對監所處分提出外部救濟程序,收容人提出釋憲。當時大法官也宣告違憲與2年落日條款,法務部隔年隨即修改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准許羈押中收容人提出外部救濟程序,但仍不許監獄中受刑人提出救濟。也因修法未竟,才衍生出本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