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經濟實質3.0 向BVI規範看齊

開曼羣島(Cayman Islands)於7月13日發佈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3.0。勤業衆信(Deloitte)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本次更新重點在於投資基金定義以及九類相關活動個別具體指引,其內容概念英屬維京羣島(BVI)經濟實質法細則相似度高,顯見兩地區規範逐漸同步之趨勢

勤業衆信指出,臺商經常透過境外公司進行「經銷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集團總部業務、控股業務」等具體指引細節建議影響之公司諮詢專業機構,就現階段更新規定進行評估及相關因應措施,並持續關注後續法令動態,以即時擬定調整因應對策

細則3.0進一步區分「開曼個體」與「相關個體」,前者包含所有在開曼羣島登記註冊境內外個體,後者則排除開曼境內公司(在當地經營業務)此區別與去年10月發佈之經濟實質年度聲明使用指南(ESN)內容同步。

勤業衆信表示,細則3.0也同步更新「遞交年度聲明」的規定,即所有開曼個體皆須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聲明表,除前述使用指南所提及之聲明事項外,主張爲其他地區稅務居民者,尚須提供其直接母公司、最終母公司和最終受益人名稱地址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