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核電是綠電的條件

傳統上核電不是綠電,MSCI永續指數排除核電,歐盟則是有條件的認定核電是綠電。圖/美聯社

日前行政院長陳建仁在回答立委質詢時說,核電是綠電,引發喧然大波。事實上這個議題不是三言兩語可講清楚的,陳揆可能是在緊湊的質詢時,來不及說明核電是綠電的前提與條件,以及全球對此議題看法與趨勢。國人應該重視的是這個議題的討論過程,而不是過分簡化的結果。

■MSCI永續指數排除核電

傳統上核電不是綠電,例如MSCI在編制永續或ESG指數時首先排除核電、軍火、賭博、色情產業等公司。之後衆多依此指數募集的基金,便不能投資這些公司的股票或債券。因此只要公司有營收來自核電項目,便無法成爲ESG基金的投資對象。

但2022年7月6日歐盟議會通補充授權法(Complementary Delegated Act),在能源轉型過度中,有條件的將核能與天然氣發電納入永續的經濟活動範圍。事實上歐盟在這個議題討論多時,正反雙方僵持不下。但在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停掉對西歐天然氣的供應後,有些國家陷入能源危機,使得天平倒向核電一方。

■歐盟有條件的認定

核電是綠電

當時歐盟在新聞稿中指出,此次修法並不是全面的開放天然氣與核電,而是在有限與嚴格的條件下(in a limited number of circumstances and under strict conditions),才能納入永續經濟活動。例如納入核能電廠的條件是:必須是用以取代燃煤電廠;必須是新世代(III+)以上的核電廠;其核燃料必須是「意外可控制燃料(accident tolerant fuel)」,並經核安監理單位審查通過;必須證明其核廢料不會對其他環境與水資源造成損害。

因此若引用歐盟這項規定必須注意以下問題,纔不會錯誤類比。利如歐盟有條件開放的是下一代(3.5代)以上的核電廠,目前都還未商轉。因此臺灣的核電廠(包括核四廠)都不在此之列。另外歐盟又規定了一系列的核安要求,必須經過重重關卡的檢驗。

歐盟通過這項法律的政策意涵是,未來歐洲的能源業者可以發行綠債來興建下一世代的核電廠,享受較便捷的審查過程與較低的籌資成本。而銀行對這些項目的放貸,可以歸納爲綠色放款。相關資產可被列爲綠色資產,納入減緩氣候變遷努力的指標。惟歐洲這項規定的效力範圍僅止於歐盟境內,對臺灣或其他地區幾乎沒有影響力或約束力。

■全球尚無

以核電發碳權的例子

目前對臺灣企業影響最大的是「RE100」倡議,他們推動企業百分之百使用再生能源,因爲這是企業最主要的碳排來源。而綠色和平更據此監督世界主要的品牌大廠,例如蘋果、微軟、HP、DELL等必須訂出百分之百使用再生能源的時間表。這些大廠再要求其供應鏈配合,並定期公佈其進度表。而國內電子業是這些品牌大廠重要的供應鏈,因此也都在高度檢視的名單之內。例如在綠色和平的報告中指出,臺積電使用綠電的比率只有10%,鴻海只有5%,成績分別爲C-與D+。而RE100所指稱的綠電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光電、沼氣發電、地熱發電與水力發電,但並不包括核電。再以國內目前最熱門的碳權話題爲例,全世界也沒以核能發電核發碳權的例子。

臺灣過去幾年再生能源發電成長顯著,但能供RE100使用的再生能源憑證卻沒跟着成長。這主要原因是過去大部分的再生能源開發商,都將這些電以躉購價格賣給臺電,而未用以申請綠電憑證。因爲基於投資外加性的考量,這些再生能源發電只能二擇一,不能享有雙重好處,同時享有優惠的躉購費率,又申請有價的綠電憑證。

因此經濟部已經輔導業者儘量改走申請綠電憑證的路,例如第三階段的離岸風電未來都不會跟臺電申請躉構費率,而是協助企業與風電業者洽談購電合約,以解決綠電憑證不足之苦。當然過去已經申請躉構費率的電力業者,也可申請與臺電離婚,不再賣電給臺電,改申請再生能源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