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數位經濟體系下購物平臺之監理政策

新媒體產業面臨數位匯流、社羣媒體、OTT串流、跨平臺等情境,逐漸影響當下購物產業模式的多元化。尤其是5G行動寬頻網路的發展,快速推出各類APP和相關加值服務,讓購物頻道的經營逐漸分成電商、網購、電視購物等形式。尤其是社羣網站的購物服務,更直接或間接影響到購物頻道的生態。如今,任何新媒體平臺皆可視「購物資訊」的通路,當然也讓法律的規範開始處於「相同的服務卻有不同管理」的困境。

從數位產業環境的

法律調適談起

不難想像,電視購物頻道的經營環境,已無法像過去具有市場的強勢主導力。從經營型態與交易模式的差異。不言可喻購物頻道因非屬一般節目或新聞頻道,加上購物臺與一般衛星頻道的服務內容、呈現、上下架方式都完全不同的情境下,主管機關的政策與法律工具,嘗試採用同一法規管制原本就不太適合。如前所述,必然影響到既有業者與網路平臺業者間,自然衍生不對等管理的疑慮。

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許多針對媒體規範條款的制定,從非常時期的非常管理的思維,皆有其立意的背景與需求。然而任何監理政策的推動皆應思考三大面向,包括媒體產業是否有公平競爭機會、消費者是否有受到保護以及產業是否能夠成長。以本文所要探討的電視購物頻道監理法規議題爲例,此一法規的推動原本僅企圖讓有線電視的購物頻道,必須納入一般媒體的管轄模式。根據2016年修法之前,主管機關對購物臺的定義,就僅指專用來促銷商品或服務爲內容之廣告頻道,由於購物臺內容本來就是完全播出廣告,因此其內容不受廣告時間限制,更沒有節目廣告化的問題。然而新法修訂之後,反而讓電子商務或是無需執照的網購業者,經常被視爲無法可管的化外之民,對於想要新設的購物頻道業者,必須適用於一般新聞或節目頻道的管理規範。

購物頻道市場營運

與監理政策的更迭

近幾年社羣平臺以及匯流平臺的出現,讓整體購物市場反而成爲類似當下OTT、有線系統以及IPTV競爭的產業環境。這些新媒體平臺的發展,帶給臺灣廣告市場多元化;市面上經由APP Store或自架官網經營的電子商務,甚至從實體商店轉戰網路的品牌,更不斷嘗試擴張購物的產品線。例如市場佔有率頗大的電商網購業者,如蝦皮、MOMO、Yahoo以及17直播、浪Live直播電商平臺等業者,早就散佈於民衆的生活領域。

由上述分析不難理解,主管機關對傳統電視購物頻道高規格的管制,造成與網購平臺或電子商務管理的落差;因爲,經營網路購物平臺並無須特許執照,電視購物卻須被主管機關嚴格控管。然而,在今日多元接收機具之高密度使用之後,電視購物頻道的呈現形式已完全改觀,加上2016年監理模式的改變,陸續有小型購物臺業者進入市場前,必須事前提出申請,且獲主管機關的同意纔可順利取得購物臺執照。其中較爲尷尬的是,礙於2003年所制定黨政軍條款規範的影響,讓一些上市公司的集團,迄今仍無法取得執照的怪異現象。

結論

總結而言,數位經濟時代下網路媒體社羣化與多元媒體產業競爭逐漸成熟的環境,針對購物臺概括性的法律與政策管制思維,確實有需要以更宏觀的思維去梳理出一套更具效率的產業管理模式。否則,身處傳統電視平臺的購物頻道經營者,不但需想方設法滿足消費者對於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的作爲,更須顧慮主管機關僅會規範既有業者,但是針對各類社羣媒體購物平臺的交易糾紛,卻是束手無策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