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打臉 私煙案就是走私

關務署官員說,貨品超帶於免稅數量未申報,有逃漏關稅之虞,都屬《海關緝私條例》規管範圍,「走私一詞是較重用詞,但確實是同一行爲」。

如逃漏關稅貨品爲煙、酒,則以《菸酒管理法》爲優先法,法律條文用詞就是「超量」,前關務署官員認爲,即使只用「超量」、「超帶」等字眼,很明顯仍是違法行爲。

根據《菸酒管理法》,一般旅客如帶超過1條煙未申報,目前已「除罪化」,未申報部分沒入和處每條500元罰鍰,這屬「行政罰」。「但破萬數量實在太超過」,官員指出,雖然本案是用一般旅客身分訂購免稅煙品,但透過其他手法運送,也不是走一般旅客通道,就不會用一般旅客適用條文只用行政罰,而是涉及刑法。

依《菸酒管理法》45條,輸入私煙、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第46條,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煙、私酒者,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50萬元,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600萬元爲限。配合提供其私煙、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可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

官員說,一般民衆用網購等其他「非旅客」方式運輸應稅貨品而未申報,同樣也可能涉及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