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私煙案就是走私!關務署:海關法條沒有超買 最重能判無期…相關法條看這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總統府日前針對私煙案公開說明時,使用「超量」、「超買」等字詞描述,引發了外界爭論「走私與超買」的差別,總統蔡英文27日也親上火線,針對更正說明是違法私煙。關務官員也表示,本案即使使用「超量」描述,仍屬於《菸酒管理法》中的「私煙」範疇,確實涉及刑法

財政部關務署官員表示,民衆返國時攜帶超額的貨品,若沒有申報、有逃漏關稅之虞全都在《海關緝私條例》的管理範圍;但若逃漏關稅貨品是煙、酒等產品,就會依《菸酒管理法》爲優先辦理,儘管這邊的法條用詞就是超量,但不論是「超量」、「超帶」等字眼,仍都明顯屬於違法走私的行爲。

海關法條沒有「超買」這個用詞,關務署:「未報關進出國境,就是走私」。(圖/記者吳靜君攝)

根據現行的《菸酒管理法》規定,一般旅客如果攜帶超量免稅的煙品入境數量極少的部份已經「除罪化」,攜帶第2條至5條的香菸,超額部份會沒入,同時每1條開罰500元罰鍰,這類的處罰是屬於一種行政罰,但本次的私煙案數量實在太超過了。

關務署官員解釋,一般旅客購買免稅煙品。若不是走一般的旅客通道,就不會只用開處行政罰,還會根據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45條第2項規定,「未取得執照而輸入煙品;有執照但輸入煙品未申報,皆爲私煙」、「輸入私煙、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總統府針對私煙案說明時,使用「超量」、「超買」等字詞描述,引發了外界爭論。(圖/記者宋良義攝)

公務員走私私煙,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公務員使用「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漏稅物品者,得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至於其他包庇的公務員們若未從中獲利,就不會受到刑法上的處罰,但還是可能會受到內部的懲戒

此外,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歐盟莫內講座教授宏達也在臉書貼文,分享自己日前攜帶超額酒品申報的經驗,當時負責辦理的海關人員告訴他,「走私是沒有依法申報,偷偷帶進來法律所不允許的額度或物品。你這叫《超買》,只要依法申報繳稅並在額度之內,下次(兩個月內再次入境通關時)可以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