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禁止令適用 確保羣衆飲食用藥安全
本報訊 (記者 馬榮 通訊員 張明)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與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圍繞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中禁止令的適用問題進行研討並達成共識,形成《關於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適用禁止令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進一步規範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中禁止令的適用,充分發揮禁止令的執行效果。
根據規定,禁止令適用於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被告人。《紀要》在禁止令的適用對象、禁止令的執行程序、禁止令的執行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規範,並提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禁止令判罰信息後,及時將相關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公示,要求企業在收到變更通知三十日內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禁止令簽發後仍在從事食品、藥品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線索告知同級法院等工作要求。
近年來,寧夏各級法院和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確定的總體目標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協同配合,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了一批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分子,持續保持對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全面保障廣大人民羣衆“舌尖上的安全”。此次兩部門共同研討出臺會議紀要,對於有效發揮禁止令作用,提高寧夏各級法院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能力,確保人民羣衆飲食用藥安全有着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