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銀行業保險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意見

(原標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銀行業保險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意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

《關於銀行業保險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意見》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於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決策部署,在中央金融委的統籌指導下,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切實把金融“五篇大文章”落地落細,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水平,金融監管總局印發了《關於銀行業保險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共五個部分、二十條,分別從總體要求、優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發揮銀行保險機構職能優勢、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組織管理體系、做好監管支持等五個方面對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出了明確要求,進行了系統部署。

《指導意見》明確了銀行業保險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提高政治站位,立足職能優勢,着力優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快構建多層次、廣覆蓋、多樣化、可持續的“五篇大文章”服務體系。要加強內部管理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專項領導協調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落實盡職免責制度,通過加大信貸資源投入、適當下放審批權限、實施差異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設立專門部門或特色分支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相關業務的組織保障和資源傾斜。同時,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嚴格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開展業務,牢牢守住風險底線。

《指導意見》對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監管支持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要強化監管引領,持續完善“五篇大文章”政策體系,加強統計監測分析和評估檢查,推動完善外部環境,確保相關工作取得實效。要嚴防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鼓勵因地制宜、先行先試,加強經驗交流和典型宣傳,加快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實踐經驗。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加強督促指導,抓好《指導意見》貫徹落實工作,研究制定相關實施方案,細化政策要求,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統籌推進經濟和金融高質量發展。

附:《關於銀行業保險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意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銀行業保險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導意見

金髮〔2024〕11號

各監管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理財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於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決策部署,在中央金融委的統籌指導下,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切實把“五篇大文章”落地落細,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務社會民生、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國家戰略爲着力點,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着力做好“五篇大文章”,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統籌推進經濟和金融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目標

未來5年,銀行業保險業多層次、廣覆蓋、多樣化、可持續的“五篇大文章”服務體系基本形成,相關工作機制更加完善、產品更加豐富,服務可得性、覆蓋面、滿意度大幅提升,有力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相關監管制度和配套機制進一步健全,評價體系更加健全有效,政策協同性不斷增強。

科技金融。針對科技型企業全生命週期的金融服務進一步增強,對研發活動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和保險保障水平明顯提升,科技金融風險分擔機制持續優化,努力形成“科技—產業—金融”良性循環。

綠色金融。綠色金融標準和評價體系更加完善,對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的金融支持不斷加強,綠色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擴大,銀行保險機構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表現持續提升。

普惠金融。基本建成高質量普惠金融體系,助力共同富裕邁上新臺階。普惠金融服務體系持續優化。普惠信貸體系鞏固完善。普惠保險體系逐步健全。

養老金融。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規範發展,養老金融產品更加豐富,對銀髮經濟、健康和養老產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持續加大,更好滿足養老金融需求。

數字金融。銀行業保險業數字化轉型成效明顯,數字化經營管理體系基本建成,數字化服務廣泛普及,對數字經濟發展提供有效助力。數字化監管架構流程基本建成,監管數字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

(三)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分類施策。打通束縛新質生產力和“五篇大文章”發展的堵點卡點,創造良好制度環境。引導銀行保險機構結合自身定位和優勢,針對性優化“五篇大文章”發展戰略。鼓勵因地制宜、先行先試,發揮示範效應。

堅持市場主導,惠企利民。尊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銀行保險機構樹立正確社會價值導向,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意識,加快構建商業可持續的經營模式,履行社會責任,增強內生動力。

堅持守正創新,風險可控。強化科技引領,充分發揮創新對新質生產力的主導作用,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推進金融創新。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前提下進行,穩中求進,守牢風險底線。

堅持系統觀念,形成合力。加強監管與貨幣、財稅、產業、環保等政策協同聯動,充分調動政府、企業、市場等各方面積極性。推動形成各類金融手段相互補充、金融機構各司其職、“五篇大文章”融合發展的生動局面。

二、優化“五篇大文章”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聚焦卡點堵點提升科技金融質效。科技金融要迎難而上、聚焦重點,助力以科技創新引領現代化產業創新,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銀行保險機構結合科技型企業發展規律和特點先行先試,研發專屬金融產品,爲科技型企業提供全生命週期金融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用貸款投放力度。有效滿足製造業中長期融資需求。加強與外部投資機構合作,規範開展“貸款+外部直投”等業務。探索推進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優化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軟件首版次安全保險運行機制。

(五)聚焦“雙碳”目標健全綠色金融體系。綠色金融要乘勢而上、先立後破,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引導銀行保險機構積極支持重點行業和領域節能、減污、降碳、增綠、防災,促進清潔低碳能源體系建設和綠色技術推廣應用。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發展碳排放權、排污權等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探索綠色保險費率調節機制,推動環境保護、氣候變化、綠色產業和技術等領域綠色保險業務發展。強化對客戶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分類管理與動態評估,納入業務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採取差別化管理措施。有效滿足高耗能高排放行業低碳轉型的合理融資需求。

(六)聚焦痛點難點加強普惠金融服務。普惠金融要雪中送炭、服務民生,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銀行保險機構要公平對待各類所有制企業,持續加大對民營、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金融支持。鼓勵開發符合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求的產品和服務,加大首貸、續貸、信用貸、中長期貸款投放。積極服務鄉村全面振興,強化對高標準農田、種業振興、產業發展、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的融資支持。豐富普惠保險產品供給,改善投保理賠服務,爲普惠金融重點領域提供全面保險保障。根據涉農經營主體融資需求特點,探索豐富增信方式,優化涉農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擴大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政策實施範圍,因地制宜發展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保持金融支持力度不減。提升特定羣體金融服務質效。

(七)聚焦現實需求加快養老金融發展。養老金融要健全體系、增進福祉,積極適應老齡化社會發展要求。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支持具有養老屬性的儲蓄、理財、保險等產品發展。擴大商業養老金試點範圍。豐富稅優健康保險產品供給,讓相關政策惠及更多人民羣衆。探索包含長期護理服務、健康管理服務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持續推進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加大對健康產業、養老產業、銀髮經濟的金融支持。在風險有效隔離的基礎上,支持保險機構以適當方式參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探索實現長期護理、風險保障與機構養老、社區養老等服務有效銜接。推動金融適老化改造,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務體驗。

(八)聚焦效能和安全促進數字金融發展。數字金融要把握機遇、重視安全,提高金融服務便利性和競爭力。積極引導銀行保險機構數字化轉型,提升數字化經營服務能力,強化業務管理、改進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以數字金融創新鞏固拓展數字經濟優勢。加強數據安全、網絡安全、科技外包等風險管理,防範新技術應用帶來的風險,提高運營韌性。鼓勵科技領先金融機構向中小金融機構輸出風控工具和技術服務。大力發展移動互聯網終端業務,拓展線上渠道,加強線上線下業務協同。健全適應數字化時代的金融監管體系,增強數字化監管能力和金融消費者保護能力。

三、發揮銀行保險機構服務“五篇大文章”的職能優勢

(九)有效發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功能。開發性、政策性金融要把堅守職能定位與做好“五篇大文章”相結合,重點做商業性金融幹不了、幹不好的業務。發揮中長期投融資優勢,探索政策性金融工具服務模式,立足自身定位爲科技、綠色、農業、養老等領域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支持。立足職能定位,積極踐行普惠金融。支持政策性糧棉油收儲、全產業鏈升級和優質企業發展,促進穩產增收,助力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十)充分發揮全國性商業銀行主力軍作用。大型商業銀行要做優做強,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增強金融科技核心競爭力,發揮網絡渠道、業務功能協同等優勢,提升“五篇大文章”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有力落實國家戰略,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和科技強國建設。深化普惠金融專業化機制建設,做好小微企業、鄉村振興相關金融服務。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要堅持差異化市場定位,圍繞“五篇大文章”探索創新,努力形成具有比較優勢的業務模式。

(十一)積極引導中小銀行立足當地開展特色化經營。城商行和民營銀行要發揮服務城鄉居民、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地方經濟的生力軍作用,注重利用管理半徑短、經營機制靈活等優勢,結合自身資源稟賦,針對性優化“五篇大文章”金融產品和服務。突出人緣、親緣優勢,探索構建有效的小微企業服務模式。農村中小銀行要強化支農支小使命擔當,深耕當地特色產業,主動適應市場變化,支持農業產業鏈發展,加大鄉村振興等領域融資支持。

(十二)大力發揮保險業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功能。保險機構要堅持保障本源,持續優化保險產品和業務結構,爲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因地制宜發展科技保險,實現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保險保障覆蓋。豐富綠色保險產品供給,聚焦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低碳技術、綠色農業等領域需求,開發多樣化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推動農業保險擴面、增品、提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各類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積極推進健康保險發展,有效滿足多樣化養老需求。推動巨災保險發展,發揮好保險在防災減災救災中的作用。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定的優勢,持續加大對“五篇大文章”重點領域的融資支持。

(十三)主動發揮非銀行金融機構專業優勢。引導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聚焦主業、規範發展。鼓勵信託公司培育發展養老信託、綠色信託、知識產權信託等業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充分發揮不良資產盤活處置專業優勢,爲企業優化資產負債結構等提供專業金融服務。突出消費金融公司特色化服務功能,提升普惠金融服務效能。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助力製造業企業擴大銷售、盤活設備資產,發展新能源船舶、新能源汽車等綠色租賃。支持財務公司參與能源行業、汽車行業等綠色減碳項目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綠色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綠色金融專項債。鼓勵資管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綠色低碳、鄉村振興、養老產業、數字化轉型等領域的投資。

四、完善銀行保險機構“五篇大文章”組織管理體系

(十四)加強內部管理機制建設。銀行保險機構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對“五篇大文章”相關業務的組織領導,將“五篇大文章”納入機構戰略規劃和年度重點任務,建立健全專項領導協調機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加強對相關業務的統籌推動和組織保障。通過加大信貸資源投入、適當下放信貸審批權限、實施差異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等措施,加大內部資源傾斜,促進“五篇大文章”相關業務協調、持續、穩健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結合自身實際設立專門部門或特色分支機構,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

(十五)完善激勵約束機制。銀行保險機構要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業務發展與風險防控相結合、短期利益與長期目標相結合,根據各重點領域發展動態和風險特徵,完善“五篇大文章”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覈制度,適當提升相關業務在內部績效考覈中的佔比,有效調動基層工作積極性。落實盡職免責制度,進一步明確免責的認定標準和流程,促進各方履職盡責。

(十六)堅守風險底線。銀行保險機構要嚴格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開展業務,避免一哄而上、過度授信。加強對相關產品業務的合規性審查,防止以監管套利爲目的的“僞創新”“亂創新”。精準確定支持對象和範圍,嚴防以“五篇大文章”之名騙取、套取金融機構資金。加強業務後續跟蹤管理和風險監測,前瞻性做好風險預警及化解處置預案。

五、做好“五篇大文章”的監管支持工作

(十七)強化監管引領。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完善“五篇大文章”政策體系,制定相關實施方案,強化政策激勵,明確目標要求,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強化統計監測分析,及時開展評估檢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執行走偏等問題予以糾正。金融監管總局將適時對各監管局和銀行保險機構做好“五篇大文章”工作情況進行督導評價,推動相關工作取得實效。

(十八)推動完善外部環境。各監管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健全風險分擔機制,加強抵質押相關權利配套機制和市場建設,暢通押品處置渠道。推動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有效整合各領域信息,與銀行保險機構充分共享,爲優化“五篇大文章”金融服務創造有利條件。

(十九)嚴防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嚴厲打擊以“五篇大文章”相關概念名義開展的違法違規和金融犯罪活動,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加強立體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提高早防早治、精準處置能力。鼓勵羣衆舉報線索,努力形成羣防羣治良好局面。

(二十)鼓勵良好經驗交流互鑑。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結合自身經濟金融發展需要,針對性地開展“五篇大文章”試點示範。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組織銀行保險機構溝通交流,及時總結“五篇大文章”相關良好做法和意見建議。加大對良好經驗的宣傳力度,通過示範帶動和典型推廣,加快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實踐經驗。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發至監管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