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推進普惠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新京報訊 6月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推進普惠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各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銀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險業協會、保險學會:

爲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要求,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功能,更好滿足人民羣衆和實體經濟普惠性的保險需求,進一步推進普惠保險高質量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黨的領導,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持續深化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普惠保險高質量發展,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防範化解風險,不斷提高人民羣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堅持廣泛覆蓋,提升保險服務的可及性。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價值取向,深入基層,貼近市場,不斷拓寬保險服務區域、領域和羣體,穩步提升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推進保險產品標準化、通俗化、簡單化,提升服務便利性,確保人民羣衆“買得到”保險。

堅持惠民利民,提升保險服務的可負擔性。堅持改革創新,改進風險管理和產品定價模型,提升保險業精細化管理水平。優化重點領域和重點羣體保險服務,加大政策、資源傾斜力度,強化科技賦能,降低運營管理成本,確保人民羣衆“買得起”保險。

堅持公平誠信,提升保險產品的保障屬性。堅持政策引領、市場化運作,完善基礎設施和制度規則,因地制宜發展面向特定羣體的定製型保險業務。提升社會公衆保險意識,培育契約精神和誠信文化。切實改進理賠服務質量和效率,推進依法合規“賠得滿意”。

堅持穩健運行,提升保險經營的可持續性。堅持底線思維,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和完善現代保險監管。加大違法違規行爲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保險欺詐。把握保險經營規律,強化產品定價回溯分析,加大長週期評估考覈力度,促進普惠保險長期持續健康發展。

(三)主要目標

普惠保險作爲我國普惠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圍繞保障民生、服務社會,努力爲廣大人民羣衆提供廣泛覆蓋、公平可得、保費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險服務。未來五年,高質量的普惠保險發展體系基本建成。基礎保險服務提質擴面取得新進展,重點領域和重點羣體保險服務可得性實現新提升,保險基礎設施和發展環境得到新改善,防範化解保險風險取得新成效,普惠保險助力金融強國建設邁上新臺階。

二、豐富普惠保險產品服務

(四)提高農民和城鎮低收入等羣體保險保障水平。健全農村保險服務體系,加大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羣衆的保險保障力度。針對農村和邊遠地區羣衆、脫貧人口、城市低保人羣等的實際情況和保險需求,開發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家庭財產保險等產品,提高重點羣體抵禦風險能力,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發展面向縣域居民的健康險業務,拓展保障內容。

(五)加大特定羣體保險保障供給力度。引導保險公司積極發展面向各類風險羣體的商業醫療保險。大力發展適合老年人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的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產品,合理擴大對既往症和慢性病人羣的保障,着力滿足高齡老年人保障需求。積極開發和提供適應殘疾人風險特徵和保障需求的保險產品及服務。加大對婦女“兩癌”、兒童先天性疾病、罕見病等的保險保障。聚焦建築工人、快遞騎手、網約車司機、貨車司機、網店經營者等新市民羣體和靈活就業人員,開展相應的新就業形態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業務。針對退役軍人、警察、消防員、應急救援員、醫護人員等特殊職業羣體,提供量身定製的特色化保險產品和服務。

(六)提升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抗風險能力。擴大企業財產保險、知識產權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供給和服務,分散企業運營風險,助力提升產業鏈和供應鏈安全。發展適合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和定期壽險等。鼓勵企業爲員工購買普惠保險,創新企業和個人風險共擔、靈活付費的服務方式。

(七)積極參與重點領域風險保障。推動農業保險“擴面、增品、提標”,穩步拓寬大宗農產品保險等覆蓋面,鼓勵發展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提升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精準性,着力提高小型農戶投保率。創新發展收入保險和氣象指數保險,發揮農業保險在防災減災、災後理賠中的作用。支持保險服務多樣化養老需求,創新發展各類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投保簡單、交費靈活、收益穩健、領取形式多樣的商業養老年金產品。在風險有效隔離的基礎上,支持保險公司以適當方式參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探索實現長期護理、風險保障與機構養老、社區養老等服務有效銜接。支持保險公司通過保險服務參與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校園安全、道路安全等突發事件,開展風險減量服務。積極發展醫療責任、醫療意外和疫苗接種等相關保險。適應人口政策調整帶來的變化,積極發展生育、兒童等保險,滿足家庭風險保障需求。

(八)鼓勵發展專屬普惠保險。針對社會保險保障不足、商業保險供給缺失的領域,支持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風險羣體或特定風險領域提供專屬普惠保險產品和服務。專屬普惠保險費率原則上應低於同等條件下其他保險產品費率。保險公司通過專屬普惠保險方式參與政府組織的保障項目的,可適當簡化投保手續、理賠流程和材料要求。支持保險公司與有關部門協商建立盈虧分擔機制,對費率實施動態調整,實現可持續經營。加強監管引導,結合專屬普惠保險的發展需要,持續完善支持措施。

三、提升普惠保險服務質效

(九)引導各類保險公司提供差異化服務。保險公司要主動承擔保障民生、服務社會的責任使命,立足自身經營特點和優勢,積極參與和推動普惠保險發展。支持國有保險公司發揮主力軍作用,加大普惠保險資源投入,擴大普惠保險覆蓋廣度和深度。鼓勵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提供特色產品和服務。鼓勵中小保險公司深耕總部所在區域,爲當地羣衆和市場主體提供普惠保險服務。支持再保險公司參與普惠保險風險分擔。

(十)健全普惠保險管理機制。保險公司要建立普惠保險發展領導體制,董事會和管理層定期聽取普惠保險發展情況,加強普惠保險戰略規劃和頂層設計。明確普惠保險業務牽頭部門,建立推動普惠保險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機制。保險公司要將開展普惠保險、履行社會責任納入經營績效考覈,大型保險公司普惠保險考覈權重原則上不低於5%。加強普惠保險內控管理,確保經營行爲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及時識別和防控相關風險。

(十一)提升普惠保險服務質量。堅持自願投保原則,依法保護普惠保險投保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保險公司要真實、準確、完整地宣傳普惠保險產品,在營業場所、代理場所或自營網絡平臺公示服務承諾,提供便捷的承保、理賠和查詢服務。適當放寬監管規定中有關短期險產品的“雙錄”要求。提高普惠保險服務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線上承保理賠能力。提供適老化和無障礙服務,方便有需要的羣衆。支持金融基礎設施對專屬普惠保險產品進行公開宣傳和展示,提供集中登記和信息披露,搭建一站式投保和綜合服務窗口。

(十二)規範普惠保險代理和協辦。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機構代理普惠保險業務的,要建立相對穩定的合作關係,確保服務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專屬普惠保險產品的中介費用率原則上要低於同類型其他保險產品的中介費用率。支持保險公司探索委託郵政等承擔國家普遍服務義務的社會基礎設施(企業)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協助辦理專屬普惠保險服務。

四、優化普惠保險發展環境

(十三)加強組織保障。相關司局和各監管局要高度重視普惠保險發展,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建立完善推進普惠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

(十四)夯實普惠保險數據基礎。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託銀行保險金融基礎設施,實現行業內普惠保險信息共享。依法合規推進行業數據與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及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拓展普惠保險相關數據來源,提升普惠保險產品定價科學性,增強普惠保險風險管理能力。

(十五)積極協調爭取各方支持。各監管局和保險公司要積極與地方黨委、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溝通,爭取將發展普惠保險納入當地民生保障工程,給予政策和資源支持。支持地方政府通過普惠保險方式進行社會風險管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鼓勵保險公司與行業和社會組織、企業等合作,開發專屬普惠保險產品。鼓勵社會各界通過普惠保險進行公益捐贈。

(十六)深入開展普惠保險教育。鼓勵社會各界開展普惠保險教育活動,傳播正確保險知識,提升全民保險意識,形成科學、理性的保險理念。大力宣傳推廣普惠保險典型案例和有效做法,爲普惠保險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七)深化普惠保險發展規律研究。鼓勵和支持保險行業、高校、科研機構、保險社團組織等開展普惠保險理論研究,探索普惠保險發展規律,完善普惠保險政策制度,逐步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發展模式。開展國內外普惠保險經驗交流,積極參與普惠保險國際規則制定,不斷提升我國普惠保險的國際影響力。

五、加強普惠保險監管

(十八)完善普惠保險監測評估。建立健全包含產品種類、覆蓋範圍、保障情況、服務質量等多維度的普惠保險指標體系,科學反映各地區、各領域、各機構普惠保險發展情況和服務成效。對普惠保險發展情況不定期進行評估,適時向社會通報普惠保險發展成果,引導普惠保險規範有序發展。

(十九)強化普惠保險業務監管。研究將普惠保險納入保險公司監管評價體系,進行差異化監管。健全普惠保險風險監測、防範和處置機制。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專屬普惠保險業務。加大普惠保險業務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嚴肅處理。對發生重大羣體性事件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視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二十)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保險公司要規範普惠保險服務內容,改進服務質量,完善消費投訴處理機制和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實首問負責制。通過代理、協辦方式開展普惠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依法承擔處理保險消費糾紛的責任,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監管部門要強化普惠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5月29日

編輯 鄧淑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