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出文:因私出入境中介改爲後置審批機構
本站教育訊 近日,政府網站公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號),其中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90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取消10項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爲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下圖爲附件節選:
可以看出,附件4國務院決定改爲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21項)列有項目“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序列號爲第5號),實施機關爲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這意味着因私出入境中介改爲由省級公安部門審覈的後置審批機構!
事實上,參照設定依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的程序和審覈機構經歷了以下幾個變化:
1、最早2000年開始時認定是由公安部,審批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關於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規定,出入境中介機構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負責。審批出入境中介機構一定要嚴格把關,已批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的,有關部門應送公安部備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工作,加強對出入境中介活動市場的宏觀管理。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抓緊研究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有關具體事宜,由公安部負責協調。
2、2004年開始是公安部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屬於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而且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爲“公安部”。
3、2012年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2012年9月23日公佈,其中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屬於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其中一項,由原來的“公安部”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而此次由前置審批到後置審批的決定對於移民行業從業者來說是一個比較大的變化,有移民中介的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有些業內高管準備出來單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