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新興煙品模糊立法纔是戕害健康元兇(張耀宇)

超過十餘年未修法的菸害防制法,對於諸如加熱煙、電子煙等新興煙品此類技術革新下之產物,並無明確規範。(本報資料照片)

日昨見報載,因中央修法持續延宕,訂不出新興煙品管理辦法,臺北市等7個縣市已自行訂定條例,臺南市政府成爲第8個提出草案的地方政府,如此政出多門對管理上真有好處嗎?雖然是從臺北一路禁到臺南,但青少年一樣可經由網路購買到新興煙品!

超過十餘年未修法的菸害防制法,對於諸如加熱煙、電子煙等新興煙品此類技術革新下之產物,並無明確規範。就法論法,基於「爲達到保護國民健康之目的,避免健康風險不明之煙品貿然上市」,政府在修正草案中規定:所有新興煙品進入市場前,應由主管機關指定煙品,再由業者申請健康風險評估通過後始得爲之。然而同時在草案第15條第2款又明定「類煙品」不得爲任何製造、輸入、販賣、供應、 使用、展示或廣告等行爲,排除了「類煙品」申請健康風險評估進而進入煙品市場之可能。但「類煙品」究竟是甚麼?所以類煙品不是新興煙品?爲何在草案中遭全面禁止?

我們可以發現,從立委到民衆,在野到執政黨,乃至於主管機關目前所提出的草案,保護國民健康是管制新興煙品的關鍵理由,相較於談到煙品捐用途的忸怩,政府高舉國民健康的議題時,則顯得非常理直氣壯。但草案內容對於電子煙的「全面禁止」,顯然忽略了法國思想家傅柯(Michel Foucault)所主張的現代型管制手段,其認爲現代國家權力控管人類行爲的優先選項,已不再系全面禁止或科處嚴厲的制裁,更有效的替代方式反而是降低制裁的嚴酷性,改以一種和緩的利他機制,使得受到管制的個人及羣體,願意爲了自身利益,發自內心地接受權力的行爲約束。固然修正草案的立法初衷是爲了保障國民健康,但使用禁止特定煙品的方法,不啻加深了國家以健康之名所進行的操控力道,形同對於不同新興煙品的歧視。實際上,爲了國民健康,政府管制手段的重點,不應以抽象方式阻絕電子煙,而應系以詳實而綿密的規定,結合電子煙使用者的自我管理,妥善地安排、規定電子煙的細節事項,這種結合自我管理的規訓機制,勢將產生遠較單純禁止更高的管理效能。

民衆黨立委蔡璧如曾在菸害防制法修正專案報告中,務實地表示「我個人認爲不一定是要一味的禁止,可以拿出來討論,納管可能也是一個好方法」。新型規訓方式相對舊有威嚇手段,適正能產生更強的管制效果。雖然表面上系採用和緩的管制手段,看似管控力道縮減,但實質上因法律規範已經全面介入,電子煙的吸用、販售、製造等行爲始能被具體規範,實際受到管制的密度與範疇,遠較原先純粹禁止之射程更爲廣闊而無死角,反而系「以最和緩方式促成最高管制效益」,更能完足達到保護國民健康之目的。

目前,除少數較保守國家諸如新加坡、印度全面禁止電子煙,大多數先進國家對電子煙的規範趨勢,均非禁止,而系採取開放但嚴格管制的方向。無論我國未來究竟會採取何種規範方式,不論系針對新興煙品的成分、國民健康影響、煙捐煙稅等議題,背後均應有切實之統計數據、科學證據爲基礎。在以國民健康爲目的的法律修正前,政府應將相關資料進行討論、研究並充分對公衆揭露,才能夠讓公衆參與到與自身權益息息相關的討論之中,相關法規的制定也能更完備。法律秩序是立法者抽象利益衡量的結果,如果單純只因爲使用方式或原理不同,甚至是政府自身研究不足,就粗暴地立法歧視,非僅只是政府失能,更是失去管控的機會,轉成地下經濟甚至不良品流竄,這將會失去用法律保護民衆的初衷。

(作者爲前法官,現爲執業律師)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