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哺乳類不得買賣 修法規定海豹油需附出口國證明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不得買賣。唯一的例外是保健食品海豹油」,必須取得出口國家加拿大)的證明,證明是在住民領域人道方式宰殺。

市售海豹油必須付出口國家證明爲原住民人道宰殺。(圖/取自Daily Mail)

國際保育團體時常在抗議海洋哺乳動物遭到各國漁民大規模撲殺,爲了和國際保育接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修正草案」,禁止海洋哺乳類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買賣及輸入、輸出。

提案立委林淑芬表示,目前漁民對海洋哺乳類動物(如海豹、海狗、鯨、豚)的商業性狩獵,圍捕或宰殺方式往往十分殘忍,因此提案禁止。由於臺灣並沒有食用這類海洋動物的習慣,最直接影響的就是號稱可以降血壓的保健食品海豹油。

林淑芬說,目前只有加拿大出口海豹油,而且是加拿大原住民以人道狩獵方式製成相關產品加拿大政府也有相關法規爲這些產品出具證明,修正草案還通過「原住民傳統領域內之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出具證明後可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輸入、輸出,應不致有太大影響。至於部分民衆國會偷帶「海狗油」回臺,由於海狗本來就屬保育類,完全在禁止之列。

根據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海洋哺乳類活體及相關產製品,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相關產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