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技佐收賄款發照 中檢今起訴5人 247人買照緩起訴

航港局前技佐宋立恆涉在任職期間,收受代辦業者匯款,違法發照給民衆,檢方陸續偵結起訴,其中涉犯貪污、僞造文書判刑確定部分,臺中高分院定應執行刑11年,臺中地檢署今偵結,針對宋違法收賄鄭姓代辦業者等4人賄賂部分,依貪污罪起訴宋等5人,其中宋犯行達438罪,另外買照的247位民衆,緩起訴處分。

起訴指出,鄭姓(77歲)、賴姓(62歲)、許姓(47歲)、黃姓(47歲)代辦業者,利用民衆因無暇參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及測驗,卻希望取得駕照的心態,向民衆收取每人4000元至3萬元的代辦費用,轉向時任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技佐宋立恆行賄。

鄭姓業者等人在扣除自身的不法報酬後,以每張駕照4000元至8000元不等代價,向宋立恆交付賄賂,由宋自2006年至2020年止,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MTnet),登載不實的駕駛執照核發或換髮資訊,盜用「交通部」或「交通部航港局」鋼印章,在駕駛執照紙本上蓋用印戳,僞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再由鄭姓業者等4人轉交買照民衆,損害航港局管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資格的正確性。

此案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何建寬,指揮中檢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廉政署中調組等機關偵辦。

檢方認定宋等5人,涉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僞造特種文書等罪,其中宋犯行達438罪,依法起訴,另外聲請沒收犯罪所得133萬3500元。

另外檢察官審酌,買照的247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爲適當,酌定3萬元至12萬元不等金額的緩起訴處分金,緩起訴處分金計1630萬元,依依職權陳送臺中高分檢檢察長再議。

臺中地檢署偵辦航港局技佐收賄發照案,今起訴5人、緩起訴247人。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