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內線交易案 5高層仍無罪

浩鼎內線交易案,高院26日判決董事長張念慈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浩鼎內線交易案,臺灣高等法院26日維持一審判決,認爲無法證明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等5人,在新藥解盲失敗前提早知悉訊息,且在「重大消息」前出賣股票,駁回檢察官上訴,仍判決5人無罪。檢方雖可上訴,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都判無罪案件,除非判決牴觸憲法司法院解釋等,否則檢方不得上訴,本案可說已等同無罪確定。

本案是首起中研院技術轉移衍生的刑事官司。研發乳癌新藥的浩鼎公司,2016年因解盲失敗,爆發一連串檢調搜索,張念慈還被控涉行賄前中研院院長翁啓惠,及股票內線交易;2017年士林地檢署偵結,將翁張依貪污罪起訴;張念慈等5人另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起訴。

檢控會議後賣股避損

翁遭控以女兒名義收受張提供的3000張浩鼎股票作爲對價,交換中研院研究分子生產方法成果,2018年底士林地院判決翁、張無罪,檢方開會後,罕見決定不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內線交易罪部分,檢方指控浩鼎研發乳癌新藥「OBI-822」,在2015年8月專家會議時,得知臨牀實驗惡化人數,無法達到原預定數目,因解盲條件不足,要向食藥署取得藥證機率極低,張念慈等5人,於是陸續賣股。

檢方認爲,這場專家會議相當證交法內線交易中的「重大消息」時間點,董事長張念慈、時任副董事長許友恭總經理黃秀美、醫學處處長廖宗志及研發長遊丞德,在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賣股避損涉及內線交易。

難證明訊息提前知悉

士林地院認爲,檢方舉證不足,前年判5人無罪。當時浩鼎公司希望檢方不要上訴,讓一切誤會和傷害停止,但檢方採取與貪污案不同態度,仍提上訴。

高院審理後認爲,依檢察官所提證據,無法證明張念慈等5人在解盲前,提早知悉此項訊息,且就算浩鼎在解盲前取得各受測者病況數據,也無證據證明其編碼及分佈情形、解盲數據等事項,有提前泄漏的情形。

合議庭認爲,當年的專家會議討論的臨牀試驗,其累計的病情惡化人數不足,並非必然使檢定力下降,浩鼎也不一定會以此申請新藥登記審查,不能認定是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時間點,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資深檢察官說,重大消息、消息成立時間點是內線交易案成罪關鍵,但因舉證不易,導致判決定罪率不高。以本案爲例,生技業者委託特定第三方進行解盲,辦案人員雖依經驗研判,生技業者及解盲者存有「默契」,業者可能會提早得知解盲結果,但仍須提出具體事證,否則難以說服法官,浩鼎案再次凸顯出檢方偵辦內線交易案件的高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