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失業保險“羊毛”把自己“薅進去”了!
來源:工人日報
遼寧瀋陽大東檢察院對一起騙取失業保險金案提起公訴——
“薅”失業保險“羊毛”把自己“薅進去”了!
本報記者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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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足條件也能申領,複雜手續全包一個月到賬”……有所謂的中介及個人會在朋友圈等社交平臺打類似的廣告。事實上,失業保險金“專人代辦”很可能涉嫌詐騙,尋求“代辦”者也面臨多種風險。
“代辦領取失業保險金,不看離職原因都可以領取。”這靠譜嗎?
近日,遼寧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騙取失業保險金的案件提起公訴。孔某、侯某二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公司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短期繳納保險後,通過開除方式解除與“客戶”的勞動合同,爲“客戶”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騙取失業保險金90餘萬元。二人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找中介“代領”的行爲違法嗎?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研究會法律專家孟宇平表示,如果中介僅僅是提供諮詢或協助辦理失業登記等合法服務,而申請人本身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那麼這種行爲通常不被視爲違法;如果中介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僞造資格認證等手段幫助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騙取失業金,則涉嫌違法。
對失業保險金動起歪腦筋
“不滿足條件也能申領,複雜手續全包一個月到賬”“不要錯過這筆錢,代領代辦比個人申領高一成”……記者調查瞭解到,有所謂的中介及個人會在朋友圈等社交平臺打類似的廣告。
事實上,只要具備相關辦理條件的失業人員就可以自行申報領取失業金。大連市人社局發佈相關指南,明確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專人代辦”也辦不下來,並且很可能是僞造信息進行詐騙。失業保險金標準和期限是統一的,“專人代辦”的金額並不會比本人辦理的高。而且失業保險金申領業務靈活方便,不會收取任何“服務費”,勞動者可以根據便捷情況選擇線上或者線下辦理。
根據侯某供訴,他發現只需動動手指發下朋友圈、虛構一份合同、郵寄一份材料,就可以輕鬆賺錢,於是陸陸續續爲40多人辦理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業務,共“代領”90餘萬元。
實際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定期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進行資格審覈,包括查看個人的就業狀態、失業登記情況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確保其按照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然而,在偵查過程中,因該類案件往往涉案人數衆多、證據體系繁雜,罪與非罪的把握和法定數額還存在困難。
“代領”1萬多元失業金最後退回
張勇(化名)之前在瀋陽一家食品加工廠上班,現在則是靈活就業人員。他告訴記者,兩年前,他在微信朋友圈裡看到一個代人辦理失業保險手續的廣告,當時他剛剛失業,看到只要提供證件,繳納佣金及一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就可以拿到失業保險金,他很動心。“本來以爲找人‘代領’只是鑽政策空子,問題不大。”他說。
像張勇這樣的,以爲“問題不大”的行爲實則涉嫌違法。失業保險金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一些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因對相關政策不熟悉,選擇尋找所謂的“專業人士”代辦失業保險金。有的心存僥倖以爲“事小”薄懲、法不責衆;有的認爲中介虛構信息與己無關,實則入了“坑”而不自知。
孟宇平分析說,張勇本身不符合申領條件,應該明白中介會有僞造證明材料的風險。通過這種非法行爲獲益,勞動者也將受到法律追究。同時,這種提供虛假材料、誤導勞動者的中介,提供服務時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業規範操作,導致勞動者遭受損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包括“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等。張勇沒有辦理失業登記,並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續繳了社保。第一次個人通過系統申請失敗後,他在朋友圈看到有人發了一條“代辦失業保險金”的消息,聯繫了過去。
客服要走了張勇的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銀行卡等信息,收取了800元服務費和1個月2013.4元的“社保補繳”。接下來的操作流程,張勇沒再過問,始終與中介沒見面,也沒在任何材料上籤過字。直到今年3月,公安機關聯繫到他,要求他退還“代領”的8個月失業保險金。此後,他共退了12920元。
“專人代辦”風險高可能獲刑
《失業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孟宇平介紹,中介將面臨行政處罰,如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違法行爲若觸犯刑法,如詐騙、僞造公文等,將承擔刑事責任。勞動者找“專人代辦”會面臨多種風險,遇到打着代辦失業保險金的幌子實施詐騙行爲的中介,提供個人信息後存在泄露風險,不法分子可能會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詐騙,此外,還可能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遼寧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王磊表示,相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和比對,當下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越來越完善,通過比對稅務、工商、公安等部門的信息,很容易發現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爲。比如,如果發現某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還有其他的收入來源,那麼就可能存在騙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某些公司在同一時間段內存在多人短期繳納保險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可能涉嫌騙取失業保險金。
孟宇平提醒勞動者,失業保險是爲失業者提供的經濟援助,幫助他們維持基本生活水平,減輕經濟壓力。不要心存僥倖,試圖“薅羊毛”。否則,勞動者不僅面臨罰款,還有可能面臨刑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等社會保險金,屬於詐騙公私財物行爲。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