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棒打落水狗下的人權保障

文/胡博硯

最近,因爲大巨蛋案,遠雄建設趙藤雄再度成爲媒體目的焦點。上次他成爲報紙頭條乃是因爲葉世文案。趙藤雄先生因爲大巨蛋與臺北市政府糾紛已經不是一天兩天,暫不論其對於樹木保護與城市規劃的詭異見解,回到其因爲葉世文先生所涉及的行賄案件。該案件之起因乃是因爲葉世文先生主動索賄,而非趙藤雄先生的主動行賄,但是在輿論的討論上,卻缺乏這一點問題的論述。事實上來說,在有權力人面前,你也只能受到擺佈。

不過,至少趙藤雄先生在起訴後就獲得交保之機會,有處遇更差之人。最近,東森集團負責人王令麟先生因爲涉及監獄舞弊事件而被起訴,起訴之時他發了一個聲明,引用了了公民政治權力與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基本目的。」併爲其自己的行爲喊冤。然而這樣的做法卻被引爲笑談,原因無他在於其在監獄裡面的處遇比起其他的受刑人來的好。

尚且不論王令麟案的事實爲何,但是這些平常被認爲屬於社會頂層的人,沒想到一夕之間卻成爲了國家打擊的對象,平常強勢的人在國家面前都是弱勢。即便平時爲惡,多麼令人討厭的人,卻成爲了其平常爲伍之人所打擊的對象。這樣的悲劇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但是另外一個問題是,不管是好人壞人富人貧人法律上擁有的權利應該是平等的。一方面王令麟先生所提及的受刑人的基本權利,並非其所單獨享有而是每個受刑人都有。同樣的,如果對於頂新的行爲有所管制也必須要基於法律之規範使得爲之。

另一方面,作爲刑事被告的王令麟先生、胡曉菁小姐以及前監獄官員等,被起訴後除了原在監服刑的王令麟先生,胡曉菁小姐與其他被告,仍被羈押。然而,就去年十一月羈押之時之最重要的理由爲,有勾串共犯之餘,並且此點在羈押的抗告過程中,被高等法院撤銷原決定,要求其補充理由告知如何勾串共犯。然而,在起訴移審後,勾串共犯的理由業已消失,何以既須羈押呢?

這些例子,只是顯現出,我國刑事訴訟實務中被人詬病的一角,但也顯現出,人民的無奈與弱勢,不管你是多厲害的人,面對國家你還是一個小角色,這也是爲什麼我們需要有獨立行使職權法官,依據法律去做審判緣故,倘若不能做到,則人權無法保障。

作者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大家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