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貸款再迎新規!

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再被關注。據第一財經記者從業內瞭解,近期監管部門針對股份行、城商行、民營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下發新的通知,對指標設定、自主管理能力、合作機構約束等提出新的要求。

在此之前,監管已針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出臺多份文件,業內普遍認爲,此次新規針對性更強,相關要求更爲全面和細化,更有助於落地成效顯現。新規中多項要求值得關注,包括新增資產質量遷徙情況納入互聯網貸款業務考覈體系、息費收取規則進一步透明化等。

三方面細化要求,點出不應過度依賴合作機構

據記者瞭解,上述通知即《關於進一步規範股份制銀行等三類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文件的發佈背景是,近年來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持續發展,一方面對服務小微企業和支持居民消費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另一方面,部分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發展模式、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容易引發金融風險。

所謂互聯網貸款,根據原銀保監會2020年7月發佈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是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爲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事實上,隨着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自2015年以來,監管部門已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覆蓋範圍和規範重點涉及互聯網金融平臺、商業銀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現金貸、網貸催收等。

爲進一步規範股份行、城商行、民營銀行三類主體的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和管理,《通知》提出了三個方面要求:一是樹立穩健經營理念,健全業務治理體系;二是堅持全流程管理,提升自主風控能力;三是加強合作機構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從業務規劃層面,新規較《辦法》更爲聚焦商業銀行過度追求互聯網貸款業務規模等問題,鼓勵銀行拓展自營渠道。

根據《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涉及合作機構的,應當明確合作方式。

《通知》則進一步明確,三類銀行要審慎評估互聯網貸款的市場環境、風險狀況和發展前景,制定與本行資源稟賦、發展戰略、風險管理、信息科技等方面情況相匹配的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規劃,不應過度依賴合作機構的獲客引流或擔保增信來追求互聯網貸款業務規模或盈利的短期快速增長。

金融監管研究院分析稱,目前,各家銀行普遍以助貸業務和自營業務的整體規模作爲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規劃,未來還應考慮市場環境、風險狀況、發展前景、發展管理、風險管理等因素,制定相匹配的發展規劃。上述要求旨在敦促銀行應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進一步壓縮助貸合作,提升自營能力。

相比此前規定,《通知》還進一步強調,三類銀行要落實自主風控要求,不得將核心風控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防止過度依賴合作機構,導致互聯網貸款經營管理“空心化”,支持鼓勵各行不斷拓寬自營渠道,提升獲客效率,提升對客戶的直接服務能力,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可持續發展。

新規還要求三類銀行完善互聯網貸款業務的考覈和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對相關業務的專項檢查和專項審計要求。在《辦法》提出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考覈體系的基礎上,《通知》新增了資產質量遷徙情況、處置前不良貸款形成率、擔保增信類互聯網貸款業務在代償賠付前的逾期貸款形成率三個考覈指標。

嚴格合作准入、風險責任劃分,息費收取更透明

在涉及合作機構的互聯網貸款業務中,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的風險管控責任劃分、合作機構准入、息費收取規則透明度等一直備受關注,這些也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

在合作機構准入方面,《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和程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商業銀行應根據合作內容、對客戶的影響範圍和程度、對銀行財務穩健性的影響程度等,對合作機構實施分層分類管理,並按照其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權限。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因合作機構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對合作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全面評估一次,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係,合作機構在合作期間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及時將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機構名單。

在此基礎上,新規要求三類銀行建立全行上下統一的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准入退出機制,選擇財務能力強、風控水平高、市場評價號的合作機構,對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由總行歸口管理,並將重檢頻次由“至少每年一次”提升至“每半年至少一次”。

對於擔保增信機構的合作,《通知》也在原監管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了對業務資質、擔保能力、股東背景等情況的審查,並明確要將代償賠付前的逾期貸款形成率、客戶綜合融資成本等情況作爲擔保增信類合作機構的重要評價標準,對代償賠付前逾期貸款形成率和客戶綜合融資成本明顯偏高的擔保增信合作機構,及時採取壓降合作規模、終止業務合作等措施。

此外,對客戶投訴集中或上升較快的催收合作機構,新規要求銀行加大檢查頻次,積極運用科技手段提高對委託催收作業的檢查質效。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合作機構和相關人員,通過督促扣減人員績效、壓降合作規模停止合作等手段嚴格懲戒。

“考慮到我國當前的經濟形勢和市場環境,此要求有利於規範銀行與合作機構的業務合作,及時識別和監測合作機構不規範行爲,防範金融風險。”金融監管研究院報告表示。

從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開的處罰信息來看,貸後管理不到位、風險管理不到位、合作機構管控不力擡高綜合融資成本、侵害借款人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是各銀行在互聯網貸款領域的違規高發區。

多位互聯網金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不同商業銀行與不同類型平臺合作,加上合作模式不一,綜合融資成本差異較大,其中的“分成”規則也有很大不同。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自身或通過合作機構向目標客戶推介互聯網貸款產品時,應當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貸款主體、貸款條件、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諮詢投訴渠道和違約責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得采取默認勾選、強制捆綁銷售等方式剝奪消費者意願表達的權利。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

在此基礎上,新規進一步完善了消保要求,指出三類銀行要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聯網貸款的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融資成本等信息。對於有合作機構參與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要明確告知消費者實際息費收取規則及收取方等信息。要加強與合作機構的平等協商,約束合作機構不當收費行爲,有效降低客戶實際承擔的綜合融資成本。

在貸款授信和資金用途管理方面,《通知》也提出更爲細化的要求,指出三類銀行要加強互聯網貸款的統一授信管理,多渠道收集並充分覈實借款人信息,合理測算其收入,對其核定統一授信額度。要全面考慮借款人已有債務情況,做好授信額度動態管理,有效防範共債風險。要審慎評估借款人的真實償債能力,不得僅因合作方提供擔保增信而降低授信審覈標準。要加強對借款人改變互聯網貸款資金用途、多方歸集資金、大額取現等行爲的監測預警,對於合規風險和信用風險較高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的風險防控措施。

值班編輯: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