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陽:9月1日起新出讓的土地,未明確預售條件的全面鼓勵現房出售

8月27日,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佈印發《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現房銷售試點、公積金貸款、契稅補貼等方面。本文件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至2026年6月30日止。

多渠道擴大住房消費:實施購房補貼、契稅補貼

文件提出,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在2025年6月30日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不低於屬地成本控制價)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位及以上畢業生、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且子女均未成年的家庭,每個家庭給予購房補貼2萬元。市區房交會期間,開展政策解讀和宣傳、採取發放住房消費券等措施,更好滿足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科研機構、產業園區、大專院校、機關企事業等單位集中團購商品住房,團購價格不納入城市商品房價格監測範圍。

實施購買住宅契稅補貼。市區房交會期間購買參展單位的新建商品房的(含保交房項目庫存網簽到政府平臺公司的新建商品房),由市財政按其所繳納契稅額對購房人予以全額補貼。

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購房人在邵陽市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宅(住宅網籤價不低於市區成本控制價,下同)五年內不出售轉讓的,簽訂商品房買賣網籤合同,並在3個月內全部繳清交易契稅的,由市財政部門對購房人予以契稅補貼,補貼金額爲繳納契稅稅額的50%。購房人憑網籤備案購房合同和契稅完稅證明,在網籤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契稅補貼申請,逾期不予補貼。

支持購買非住宅商品房創業。結合本地產業發展,對於購買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不含車位)創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不動產權證和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由屬地市或縣(市)財政部門按所繳納交易契稅金額的50%發放非住宅商品房創業補貼。

優化公積金政策:父母可提取公積金爲子女購房

文件提出,推進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將商業銀行的存量住房按揭貸款轉爲“商”“公”組合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

同時,繼續推動異地繳存職工回邵購房,放寬異地繳存職工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取消需夫妻雙方至少有一方具有邵陽戶籍的限制;取消所購住房爲本市首套住房的限制;取消申請人需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限制。

繳存職工購買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揭樓盤新建商品住房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提取職工(含配偶)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不再限定是首套房)。允許父母提取住房公積金爲子女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

文件明確,繳存職工家庭最高可貸款額度爲60萬元;邵陽市高層次人才和符合國家政策已生育三孩的繳存職工家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最高可貸款額度爲80萬元。

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開發項目,開發企業貸款申請資料提供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放款。全日制大專學歷及以上大學畢業生,畢業3年內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就業,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在本市購買首套商品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可按公積金餘額計算的可貸額度上浮30%,最高不超過80萬元。調整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本市商品住房房屋套數認定標準,繳存職工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住房套數認定以本市房屋登記查詢信息爲準。

加大金融支持:降首付、提高現房銷售項目開發貸額度

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以家庭爲單位,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爲15%,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爲25%,取消住房貸款利率下限,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本機構經營狀況、客戶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每筆貸款的具體利率水平,對資信良好的客戶給予系統內最大的利率優惠。

加強住房信貸支持,居民家庭在邵陽市行政區域內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在所屬縣市範圍內無住房的,均按首套住房認定,享受“認房不認貸”政策。

降低融資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用足用好用活國家信貸政策,最大限度降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貸款利率,對存量開發貸款、新增開發貸款,金融機構根據企業資信狀況、金融機構自身管理實際同比給予一定幅度優惠。

金融支持現房銷售項目。鼓勵商業銀行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現房銷售項目在系統內爭取最優支持政策,提高現房銷售項目開發貸額度、延長開發貸期限、降低開發貸利率。

鼓勵現房銷售試點

對於房屋預售,2024年8月1日前已經出讓的土地,按《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修改)執行;2024年8月1日後到2024年9月1日前已經出讓的土地,按《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2024年7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公佈)規定執行;2024年9月1日起新出讓的土地,在土地出讓時未明確預售條件的,全面鼓勵實行現房出售。

同時,落實現房銷售項目土地出讓條件與優化土地價款繳納方式。實行現房銷售的項目,土地掛牌時必須達到淨地出讓條件。用地紅線外道路、電力、燃氣、給排水等基礎設施配套必須保證項目具備開工建設條件。項目在土地出讓時按出讓掛牌價的30%繳納土地競買保證金;土地出讓金總額1億元以內的,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一個月內首次繳納土地價款的50%,餘款可在6個月內繳清。

合理確定宗地內商業用地面積。在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前提下,實行現房銷售的項目,開發企業可在規劃條件商住比例的上限以內,自行決定商住比例。已批准未實施的項目,支持“商”改“住”調整。

預售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規費可延遲至辦理預售許可證時繳納,現房銷售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規費可延遲至辦理新建商品房銷售備案證時繳納。

對實行商品房現房銷售的開發企業依法依規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項目開發企業產生的增量留抵退稅,按照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辦理退稅手續。

《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爲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化解房地產領域風險,現制定如下措施。

一、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推進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將商業銀行的存量住房按揭貸款轉爲“商”“公”組合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繼續推動異地繳存職工回邵購房,放寬異地繳存職工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取消需夫妻雙方至少有一方具有邵陽戶籍的限制;取消所購住房爲本市首套住房的限制;取消申請人需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限制。

(三)繳存職工購買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揭樓盤新建商品住房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提取職工(含配偶)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不再限定是首套房)。

(四)允許父母提取住房公積金爲子女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

二、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作用

(一)繳存職工家庭最高可貸款額度爲60萬元;邵陽市高層次人才和符合國家政策已生育三孩的繳存職工家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最高可貸款額度爲80萬元。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開發項目,開發企業貸款申請資料提供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放款。

(三)全日制大專學歷及以上大學畢業生,畢業3年內在我市行政區劃內就業,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在我市購買首套商品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可按公積金餘額計算的可貸額度上浮30%,最高不超過80萬元。

(四)調整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我市商品住房房屋套數認定標準,繳存職工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住房套數認定以我市房屋登記查詢信息爲準。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一)降低融資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用足用好用活國家信貸政策,最大限度降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貸款利率,對存量開發貸款、新增開發貸款,金融機構根據企業資信狀況、金融機構自身管理實際同比給予一定幅度優惠。

(二)金融支持現房銷售項目。鼓勵商業銀行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現房銷售項目在系統內爭取最優支持政策,提高現房銷售項目開發貸額度、延長開發貸期限、降低開發貸利率。

四、調整優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以家庭爲單位,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爲15%,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爲25%,取消住房貸款利率下限,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本機構經營狀況、客戶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每筆貸款的具體利率水平,對資信良好的客戶給予系統內最大的利率優惠。

(二)加強住房信貸支持,居民家庭在邵陽市行政區域內申請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在所屬縣市範圍內無住房的,均按首套住房認定,享受“認房不認貸”政策。

五、合理優化企業稅收繳納方式

(一)對不計容的地下車位、人防工程等在進行土地出讓成本分攤時,不計算金額。

(二)全市保交房重點項目和存在符合《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特殊困難情形的項目,經稅務機關覈准,可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本金與滯納金可以分開繳納,欠繳稅款本金部分延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本金繳清後,不再計算新的滯納金,滯納金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對用途爲城鎮住宅、商服兼容的房地產用地,要依據項目土地評估報告底價,分別明確不同用途對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產生溢價的同比增加,爲企業計算繳納相關稅費提供依據。

六、多渠道擴大住房消費

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在2025年6月30日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不低於屬地成本控制價)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位及以上畢業生、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且子女均未成年的家庭,每個家庭給予購房補貼2萬元。市區房交會期間,開展政策解讀和宣傳、採取發放住房消費券等措施,更好滿足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科研機構、產業園區、大專院校、機關企事業等單位集中團購商品住房,團購價格不納入城市商品房價格監測範圍。

七、實施購買住宅契稅補貼

(一)市區房交會期間購買參展單位的新建商品房的(含保交房項目庫存網簽到政府平臺公司的新建商品房),由市財政按其所繳納契稅額對購房人予以全額補貼。

(二)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購房人在邵陽市城區購買新建商品住宅(住宅網籤價不低於市區成本控制價,下同)五年內不出售轉讓的,簽訂商品房買賣網籤合同,並在3個月內全部繳清交易契稅的,由市財政部門對購房人予以契稅補貼,補貼金額爲繳納契稅稅額的50%。購房人憑網籤備案購房合同和契稅完稅證明,在網籤備案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契稅補貼申請,逾期不予補貼。

八、支持購買非住宅商品房創業

結合本地產業發展,對於購買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不含車位)創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不動產權證和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由屬地市或縣(市)財政部門按所繳納交易契稅金額的50%發放非住宅商品房創業補貼。

九、保障進城購房農村戶口居民權益

農村戶口居民進城購房,根據本人意願可辦理戶口遷移,一視同仁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子女入學待遇。原村集體組織成員 享受的權益(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資格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變。進城購房辦理戶口遷移後再生育的子女,按政策規定同等享受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已獲得公務員身份的個體除外)。

十、降低公寓居民用房使用成本

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戶,符合“一戶一表”安裝條件和建設標準的,由供水、供電、供氣部門抄表到戶後,用戶可持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書等證件,申請執行城鎮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標準。不具備商業經營條件的商鋪、背街門面,且實際用於居住的,經審覈批准後,可參照公寓執行城鎮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標準。

十一、鼓勵現房銷售試點

(一)房屋預售。2024年8月1日前已經出讓的土地,按《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修改)執行;2024年8月1日後到2024年9月1日前已經出讓的土地,按《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2024年7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公佈)規定執行;2024年9月1日起新出讓的土地,在土地出讓時未明確預售條件的,全面鼓勵實行現房出售。

(二)落實現房銷售項目土地出讓條件與優化土地價款繳納方式。實行現房銷售的項目,土地掛牌時必須達到淨地出讓條件。用地紅線外道路、電力、燃氣、給排水等基礎設施配套必須保證項目具備開工建設條件。項目在土地出讓時按出讓掛牌價的30%繳納土地競買保證金;土地出讓金總額1億元以內的,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一個月內首次繳納土地價款的50%,餘款可在6個月內繳清。

(三)合理確定宗地內商業用地面積。在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前提下,實行現房銷售的項目,開發企業可在規劃條件商住比例的上限以內,自行決定商住比例。已批准未實施的項目,支持“商”改“住”調整。

(四)預售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規費可延遲至辦理預售許可證時繳納,現房銷售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規費可延遲至辦理新建商品房銷售備案證時繳納。

(五)對實行商品房現房銷售的開發企業依法依規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項目開發企業產生的增量留抵退稅,按照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辦理退稅手續。

十二、優化營商環境

(一)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可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開發報建手續。現房銷售項目可以在付清所開發地塊剩餘土地出讓價款後,辦理相應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

(二)鼓勵商品房開發企業提高裝配式建築比例,但不作爲初步設計審查等報建審批前置條件。各相關職能部門可容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審批手續,其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每個環節從受理到辦結不超過12個工作日,施工許可證從受理到辦結不超過5個工作日。相關部門在辦理質量安全監管、消防、人防、規劃、城建檔案等驗收手續上要靠前服務,工程竣工後,各部門在收到企業辦理驗收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出具質量安全監管、消防驗收、人防、規劃、城建檔案等使用意見(或驗收報告等)。

十三、支持高品質住宅建設

完善出讓地塊周邊配套設施,支持因地制宜開發低密度、高品質住宅產品。按照“綠色、耐久、配套、適齡、智能、人文”要求,推行土地出讓“競地價、競品質”試點示範,在不低於基準地價70%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土地出讓底價,重點在稀缺優質、配套完善地塊佈局,引導房企建設一批高品質的改善性住房。將高品質住宅項目納入金融支持範圍,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項目通過開闢綠色通道、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降低信貸融資成本等方式給予支持。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程序優化項目未開發部分的規劃設計方案,提高項目品質。支持公共配套設施配齊配全和集中佈局,優化推廣房屋計容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架空層、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公共適老設施、綠化平臺和開敞式公共活動平臺等不計容積率(其中首層綠化平臺面積按20%折算計入建築項目綠地率和綠地面積),提升居民的幸福指數。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小區內合理佈局建設風雨連廊、公共架空層、室外休憩和活動場地、社區食堂、公共會客廳、圖書閱覽室等,增加更多可變空間,滿足業主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爲後續的建築方案預留一定彈性。

十四、優化支持地下車庫(位)去庫存

(一)根據不同區位、不同住房產品,調整優化商品住房項目停車位規劃配比。新建房地產項目(含已出讓尚未建設的開發項目)停車位配比下限爲1:0.8。

(二)優化住宅小區地下車庫(位)確權登記辦法。除單獨銷售的地下車位外,其它與商品房配套銷售的地下車庫(位)不再收取物業維修基金,其維修管理納入地上對應建築物一併管理。辦理不動產登記後的車庫(位)可依法轉讓、出租、贈與、抵押。

(三)出臺城市停車管理辦法,規範停車管理。強化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實行“一路一策”,靈活設置分時段泊位,對市中心城區主次幹道、背街小巷的亂停亂放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私圈亂佔停車泊位的“殭屍車”等違法行爲進行整治和處罰。

十五、盤活存量房地產用地

鼓勵企業充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報經市或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按規定分割宗地;支持企業依法轉讓、與各級政府協商收回或置換無法繼續開發的土地,經市或縣(市)政府批准後簽訂補充協議。支持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轉讓項目公司股權等方式,推動項目建設;企業以存量土地出資(入股)或者引入投資方共同成立新公司的,報經市或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市或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與其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出讓合同,或者簽訂新的出讓合同重新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新的公司作爲土地使用權人辦理開發建設手續,支持以原土地出讓合同所規定的使用年限爲依據,以新簽訂合同時間爲基準,重新計算土地使用年限,不扣減原土地閒置年限。

十六、盤活存量商品房庫存

(一)支持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等相關資金收購適量的存量房源,作爲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支持地方國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以合理價收購存量商品房用於配售和配租型保障房。參與配租和配售保障性住房的開發企業,要將政府或地方國企收購配租或配售型保障住房的資金,優先用於償還土地出讓欠款和支付新競得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出讓價款。

(二)支持預告登記轉讓,對於項目投資額未達到25%的,可以進行預告登記,保障受讓人合法權益,在投資額達到法定條件後可辦理轉讓手續。

(三)實施房地產用地“帶押過戶”,推動可跨銀行辦理覆蓋房地產用地等各類不動產的“帶押過戶”業務。

(四)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地方國企、中介機構開展房屋“以舊換新”業務,參與“以舊換新”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享受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十七、調整拆遷安置方式

鼓勵房地產企業接收房票,購房人持房票購房網籤後,其使用的房票按支付節點核算可兌付資金,經住建部門覈算認定後,視同相應資金已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參與使用房票的房地產企業,允許其用持有的未兌付房票,結算後用於支付土地欠款和新競得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出讓價款。

十八、積極滿足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

完善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根據住建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白名單”審覈條件要求,動態確定可以給予融資支持的房地產項目“白名單”,應推盡推,推動“白名單制度”常態化,促進金融與房地產良性循環。引導商業銀行建立授信綠色通道,應貸盡貸,一視同仁滿足不同所有制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對開發建設暫時遇到困難但資金基本能夠平衡的項目,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配存激勵和負面清單制度,制定支持房地產項目“白名單”工作的商業銀行名錄,對支持“保交房”項目及現房銷售項目貸款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按貸款發放到位資金1:1的比例給予存款轉儲支持;貸款支持其他開發項目的,按不低於1:0.5的比例給予存款轉儲支持。對支持不力的銀行取消其預售資金監管資格。

十九、推進保交房項目風險化解處置

出臺保交房項目驗收指導意見,解決辦證難問題。支持國有企業或政府平臺公司參與保交房項目資產、股權收購,對項目現存未開發土地或已建成未出售資產,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經雙方協商,可以低於市場評估價格予以收購,並給予開發企業不超過2年的回購期限,籌措資金用於保交房項目建設。

二十、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捐建市政道路、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等公益設施

經市或縣(市)政府研究審批同意,由開發企業捐建的不屬於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條件必須配建的項目,按捐建項目財評價50%的金額,從該項目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予以補貼。多出該項目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部分,政府不另行補貼,由開發企業負擔。本文件自2024年9月1日起執行,至2026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