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財報不實 林蔚山、林郭文豔夫妻二審判決出爐

大同前董事長林蔚山。(本報資料照片)

大同集團旗下中華映管投資大陸的華映科技有19項承諾未於財報揭露,前董事長林郭文豔、林蔚山夫婦及相關幹部5人被訴違反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將林郭文豔、林蔚山等5人判決無罪,檢方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仍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林蔚山、林郭文豔以及華映前總經理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共5人,涉嫌隱瞞臺灣華映當年取得中國閩東電機75%股份,改名華映科技至對岸深圳證卷交易所借殼上市的過程中,簽下19項不平等承諾的重大資訊。

上述不平等承諾中,有6項對投資人影響重大,包括重組方不減持上市公司股分,導致華映當時持有的華映科技股票無法買賣;保證華映科技未來每年10%以上獲利,否則以現金補足等,都被檢方認定屬影響財報的重大契約承諾,但林蔚山等人在長達8年間,僅公佈利多而未揭露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