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地於民 行政院會修法擬放寬地籍清理規定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寬地籍清理規定。(報系資料照)

爲解決現行《地籍清理條例》有關代爲標售作業實務上的困難,配合清理實務作業需要,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加代爲標售次數,土地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已登記爲國有的土地,並放寬神明會、寺廟土地申報清理規定,可加速清理作業,更加保障民衆權益,促進土地利用。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爲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爲國有,權利人可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按標出金額或底價領取價金。考量目前規定代爲標售次數最多爲2次,但部分土地因有被佔用或畸零等特殊情形,致減價標售後仍未能標出,所以修正增加標售次數爲3次,以利土地標售與活化利用。

針對未能標出而囑託登記爲國有的土地,因目前規定權利人僅能申請領取價金,但實務上有民衆反映,希望能發還其先人所有的土地,本次修法亦配合修正,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爲原則,以落實還地於民,並保障民衆既有權益。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同時鬆綁申報清理規定,例如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可以直接申報更正會員清冊,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也不限制該土地是否爲其使用中,可加速清理作業。

內政部指出,自2008年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工作,已協助民衆已完成12萬餘筆土地清理,總值約719億元;另也提醒仍未提出申請登記的權利人,儘速向縣市政府申辦,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爲保障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及時行使收回土地的權益,行政院會今日亦通過《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讓所有權人可以及時行使收回土地的權益,以符合憲法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