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入出國移民法」 鬆綁外籍人士居留規定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因應產業發展人力需求、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政院會8日通過《入出國移民法》修正案,取消國人「永久居留」必須每年在臺居住183天的限制,同時增列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隨同申請永久居留規定,提高國際專業人才來臺誘因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8日主持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周佩虹攝)

在這項修正案中,同時也放寬持有我國護照臺灣地區戶籍國民入國限制、國人海外出生子女得申請居留或定居,而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可申請定居,以及強化跨國婚姻媒合業務管理等規定。

內政部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於民國88年5月21日製定公佈,並自同日施行,迄今歷經6次修正。爲保障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相關權益,放寬停留、居留相關限制以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強化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制定及施行,以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等,因此修法。

修正內容包括:一、增訂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其服務機關覈准;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限制。二、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符合法定條件者,入國後無年齡限制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無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可申請定居。

至於在外籍人士方面,一、增訂外國人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修正外國人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得不予許可居留之情形,並增列上開外籍人士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隨同申請永久居留相關規定。

二、增訂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者,其居留原因消失,仍得准予繼續居留;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時,外僑居留證並同失其效力。三、放寬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每年在臺須居住183日之限制,並修正爲出國5年以上始撤銷永久居留證。

而修正案也強化跨國婚姻媒合管理,增訂未經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者,不得散佈、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相關廣告違者處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爲限,違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並增訂執行查緝非法勤務相關職權,包括留置調查權、使用電子設備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辨識、查察事由非僅限於虛僞結婚或收養之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