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承認同婚國家外籍人士無法與國人在臺結婚 內政部:已提修法

針對未承認同婚國家的外籍人士無法與國人在臺登記結婚,內政部表示,已提出修法草案,待修法通過後就能受理。(取自內政部網站)

針對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今日至內政部陳情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外籍者無法在臺同性結婚問題,內政部表示,爲符合婚姻平權,司法院已提出涉外民事適用法修正草案以解決該問題,將來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戶政機關就可受理此類跨國結婚登記。

內政部說明,戶籍登記是將符合法律規範的事項,予以登記,跨國結婚登記依照司法院見解,須符合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若該外國人的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因不具備其本國法的成立要件,與我國國民所締結的婚姻,即不被承認,因此,戶政機關現在無法受理此類跨國婚姻登記。

爲解決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外籍者無法在臺結婚問題,司法院已提出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待草案經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通過後,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外籍者即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

內政部指出,目前全球有29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前年5月24日起,可在臺同性結婚登記,截至今年8月底,已經有6470對完成結婚登記,其中有292對爲跨國同婚。未來立法通過後,可以更完整保障跨國同性伴侶結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