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核檢核後再設室內漁電共生!環團籲避免「假養殖真種電」

近年傳出多項種電爭議。(本報資料照)

爲因應室內漁電開始出現蔓延至漁電共生環社檢核區位外,甚至到特農區農牧用地設置的亂象,農委會近日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附表四修正草案」,除發電自用以外,往後農牧用地僅限於環社檢核優先區及先行區之區位可設置室內漁電共生設施。

近年傳出多項種電爭議,也有光電商推室內漁電場,但要填土興建金屬或水泥等高強度構造室內設施,引發爭議。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指出,室內漁電案場的土地利用強度及環境生態衝擊,與農地工廠無異,且經營型態較傾向引入新養殖團隊,對於既有養殖漁民的社會衝擊疑慮亦較高。因此限縮室內漁電於現行已盤點過潛在環境、生態與社會影響的環社檢核之區位,較爲合理。同時由於環社檢核盤點關注減緩區,具有較多敏感的環境生態及社會議題,修正後也排除關注減緩區內的農牧用地設置室內漁電設施,亦屬正確做法。

環權會肯定農委會本次修正草案,有助於引導室內漁電設施至相對合理區位設置,針對個別案場申設,環權會呼籲農委會與經濟部儘速研商室內漁電案場納入環社檢核的具體作法,以及建議農委會持續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將產銷履歷或ASC等第三方驗證,列爲室內漁電養殖經營實績的應備文件,以確實避免「假養殖真種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