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s上路 證交所:上市企業首季財報需符合規定
▲因應IFRSs上路,證交所已完成上市審查、上市後監理及資訊公開等相關法規之修訂,並已對外公告。 (圖/資料照片)
配合證交法及主管機關法規修正,上市公司須自102年第1季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編制財務報告。爲因應IFRSs系以「合併財務報告」爲主之轉變,證交所亦完成上市審查、上市後監理及資訊公開等相關法規之修訂,並已對外公告。
證交所表示,此次法規修正內容,除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相關法規所使用會計項目名稱外,在上市審查法規方面,主要系將申請上市公司獲利能力改以合併稅前淨利的金額作爲計算基準。另外,有關上市公司私募股票補辦公開發行後申請上市之獲利標準,亦一併改以稅前淨利爲評估標準。
在上市後監理法規方面,主要爲將因會計師出具非可接受的保留意見(保留式)、否定意見(否定式)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覈(核閱)報告,證交所對該上市公司有價證券得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之處置依據,由每半年之財務報告改爲每季之財務報告。
另外,因淨值回升高於股本十分之三得取消分盤交易所依據的財務報告由原須經會計師查覈改爲經會計師簽證(即查覈或核閱)即可。
在資訊公開規定方面,主要爲配合修正後證交法有關財務報告公告期限,修正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上市公司每月10日前公告申報的月營業額資訊自102年起改採合併營收申報。另外證交所亦配合上市公司公告資訊以合併爲主,修改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揭示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