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職女告男友散佈性事侵害名譽 法官:男是陳述事實
技職生顏男16歲時和女同學交往,民國98年開始,兩人先後在教室、女廁和彼此家中發生性關係,但他們的戀情被父母知道後,女方竟稱顏男侵害其貞操、自由與名譽權,並提起民、刑事訴訟,對顏男和他爸媽連帶求償100萬的精神撫慰金。不過法官認爲女方承認和顏男是情侶,加上兩人的親密照她有看鏡頭,因此認定他們是合意性交;而且男方告知友人他們彼此的性事,屬於陳述事實,不算侵害名譽。
▼臺灣情侶間的行爲越來越大膽,除有學生在教室發生性關係外,之前還曾有情侶在捷運做出惹火的限制級動作。女方對顏男的指控包括了多次違反她的意願強制性交,事後還會跟同學說兩人之間的性事,因此被學校記大過;顏男則強調,兩個人是男女朋友,他從來沒有強迫女方,從他們自拍的親密照和交往的筆記本都可以發現,雙方是你情我願。顏男之後被北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駁回抗告確定。
至於此案的民事部分,雖然女方事後改稱是因爲被威脅所以纔會拍親密照,可是又寫信告訴法官兩人是情侶;而由於多張合照中,雙方的舉止都相當親暱,自拍的時候女方的眼睛也有看鏡頭且笑得很自然,所以法官認定他們是合意性交;另就算男方告訴同學們兩人間的性事,也是陳述事實,沒有不法侵害女方名譽,因此判女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