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交易泰達幣真搶錢 8人強盜集團下場慘了

余姓男子爲首的8人強盜集團,於搶走2021年底,佯稱泰達幣竟搶走對方財物,余男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民事須賠償。(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余姓男子爲首的8人強盜集團,與林男於2021年底相約到某辦公室販賣34顆泰達幣(欲賣現金950萬元),當場搶走林帶行李廂內裝870萬元現金,由余等8人分贓,餘等人被依強盜罪移送,事後林與其他5人達成和解,向餘提侵權損害告訴,法院判餘依比例賠32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余姓男子招攬7人一同加入強盜集團,先由徐姓幣商聯繫林男,佯稱有34萬顆泰達幣要出售,雙方議定以950萬元販售,徐男擔任仲介方,並居間收取每顆泰達幣0.3元之仲介費(共計10萬2000元)。三方約定好案發當天,到某辦公室進行泰達幣交易。

林男當天持裝有870萬元之行李箱進入辦公室準備交易泰達幣時,突有人一手持辣椒水、一手持彈簧刀,大家一擁而上,噴灑攻擊林男,趁機將裝有870萬元現金之行李箱強行取走後,樓下有人開車接應,事後將贓款依比例分配。

警方循線並帶回涉案的余男等人,一審判決餘犯結夥3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其餘共犯則判10年至7年6月不等徒刑,另林男對其爲加重強盜侵害原告財產權,導致870萬元之損害,對8人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求償870萬元。

判決書指出,餘等8人案發後將贓款依比例分配,均屬共同侵權行爲人,應以連帶債務人身分對林男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因其中5名涉案人,已與林達成和解,每人均分攤爲108萬餘元,另外3名未和解的涉案人,林求償32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