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如何當父母,需要這麼一部守則

(原標題:如何當父母,需要這麼一部守則

新華社1月20日消息家庭教育草案於當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從2008年全國人大代表張榮珍提出立法建議算起,時隔13年,這部法律終於邁出實質性的一步。

制定家庭教育法確有必要。這不僅是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進一步規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和行爲的重要舉措。未成年人保護涉及社會學校、家庭等諸多方面,家庭教育又是其中重要一端,在這方面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侵害未成年人行爲又如何進行法律約束,都需要釐定。

古人云“養不教,父之過”,放在現代社會語境下,應該加一個字,“養不教,父母之過”。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有撫養和教育責任,但父母或監護人在這方面的法定責任是什麼,違法邊界在哪裡,需要進一步明確。

近些年來的教育改革,進一步強調了家庭教育的責任,從參與學校教育活動到送孩子課外培訓班父母親都要付出比以往更多的精力。由教育問題產生親子矛盾、理念衝突日益凸顯,成爲一大社會話題。在這背景下,家庭教育法的出臺,有助於界定家庭教育的權責關係,以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

舉例來說,在傳統觀念中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說法,然而,在現代家庭教育中,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角度出發,不應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間。出現家暴,就應有法律的及時干預。

據悉,提交審議的家庭教育法草案中就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有了這項規定,未成年人就有了更加堅實的法律保護,而父母或監護人也就更加明白,家暴是不受法律支持的行爲。這有助於人們從過往的混沌認識中解脫出來,以現代的眼光對待家庭教育。

又如,在當下家庭教育中,存在一種誤解,以爲父母一人管孩子、一人上班賺錢是一種合理分工,實際上,父母雙方都對家庭教育負有責任,不可或缺。有人把父母一方帶孩子的現象稱作“喪偶育兒”,形象反映了父母一方在家庭教育中缺位負面影響。家庭教育法草案對此也有相應規定。

當然,家庭教育是一個專業而複雜的問題,而年輕的父母們都是平生第一次擔負起教育子女的責任,既缺乏經驗又缺少專業知識,再加上教育機制和教育理念偏差所帶來的一些問題……凡此種種,均非制定一部家庭教育法就能得到解決。

比如說,即便這部法律規定家長或監護人不能缺位於家庭教育,恐怕也很難在短時間內明顯減少“喪偶式育兒”的現象,除非這個問題已經嚴重到導致家庭婚姻危機,否則很難進入法律干預的範疇

但有理由相信,家庭教育法的制定和出臺,對於釐清家庭教育責任、規範家庭教育行爲會有實質性的幫助,進而有助於逐步提升家庭教育整體水平。家庭教育有法律管着,能讓許多家長意識到,原來家庭教育並不是每個人與生俱有的本領,其實也是家長學習成長的一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