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首件國審酒駕撞死人案 用掉「百張便利貼」判3年6月

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審理法庭。(廖素慧攝)

嘉義首件國民法官法審理案,由審判長張志偉、法官鄭諺霓、陳盈螢與6位國民法官審理。(廖素慧攝)

張姓男子去年1月間在嘉義縣酒駕撞死機車女騎士,是嘉義地方法院第一件國民法官審理案,仿效日本作法,用掉上百張「便利貼」評議,檢方認爲張男要負主要肇責,應從重量刑,但辯方律師則主張張男符合自首、與被害人家屬已和解,爭取緩刑,法院今(26)日宣判張男3年6月徒刑。可上訴。

張男於2023年1月19日下午2點多,在嘉義縣東石鄉東石村魚市場旁友人的蚵寮內,與友人喝了5瓶玻璃裝啤酒後,晚上7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返家,途經東石鄉龍港村縣道166線4公里處,追撞前方騎機車的鄭女,造成鄭女彈飛撞擊張男的自小客車擋風玻璃,鄭女送醫不治,張男酒測值達每公升0.89毫克。

此嘉義首件國民法官法審理案,由審判長張志偉、法官鄭諺霓、陳盈螢及6位國民法官開庭審理,今天審結,張志偉宣判張男觸犯刑法第185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1款酒駕致人於死罪,判決3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此案檢方、辯方主要爭點是張男是否符合自首、刑法59條量刑減輕的條件而得以減刑?能否宣告緩刑?

張志偉指出,案發後第一時間張男雖然否認犯行,但在案發現場警方說明後,他坦承犯行,因而被認爲符合自首條件,得審酌減刑,但張男酒後不聽友人勸阻,仍執意酒駕,被認爲其情不堪憫恕,不適用刑法59條,不酌予減刑。

張志偉還說,張男雖與被害人家遺達成和解,也已賠償和解金,但被害人家屬在庭上陳述心情,被認爲不算真正寬恕張男,在兼顧被害人家屬感受、張男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之下,國民法官經過好幾輪討論,評議至今天下午3點10分,才做出3年6月徒刑的量刑。

張志偉說,這件國審案國民法官評議方式採用日本裁判員用的「便利貼」方式,即國民法官將意見寫在便利貼上,表達評議意見,用掉厚厚一疊便利貼。陳盈螢認爲,用掉的便利貼可能有上百張。

3位法官轉述國民法官們的心路歷程指出,有國民法官深刻體會到法官有很多爲難,內心很掙扎,法律很難、判決更難;判案講究證據的難度;當法官要頭腦常保清新、內心要有公平正義,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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