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撞死人肇逃 國民法官參審判4年5月 上訴遭駁回

男子酒駕撞死人又肇逃,判刑4年5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趙姓男子2022年酒駕肇事撞死石姓男子後逃逸,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以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將趙男依酒駕肇事致死判刑1年8月、肇事逃逸緻死判刑3年1月,應執行4年5月徒刑。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仍判4年5月。全案可上訴。

本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審判長於審前說明時,未說明刑法第59條之法令解釋,且國民法官終局評議之時間過短,國民法官無充分時間及機會正確理解刑法第59條之適用要件等,減刑不當,趙提上訴則以其坦承犯行盡力彌補,一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

高院認爲,一審在審理程序中具體舉例說明,堪認已就刑法第59條適用及法令解釋爲必要之說明,且國民法官未對該條文表明疑惑,應認並無難以消化資訊、無法理解之情況,且一審考量之各項量刑事實,均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判決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