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施工貪一時之便 借道未經同意吃上官司
施工貪圖方便而借道鄰居之屋頂、女兒牆、牆垣或空中陽臺等,若未得被借道之鄰居同意,事實上確實可能因涉及侵入住宅罪而遭鄰居提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民衆常有因家中裝潢、水電管線變更、漏水改善或施作防漏工程的原因,而需要較長時間或短暫數小時,甚至僅需數10分鐘,而借道鄰居之屋頂、女兒牆、牆垣或空中陽臺等等,此在工程施工上甚或有必要,然若未得被借道之鄰居同意,事實上確實可能因涉及侵入住宅罪而遭鄰居提告。
首先,所謂侵入住宅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再者,此項罪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司法機關即無從究辦。而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換言之,只要告訴人撤回告訴,被告就不會有被判決有罪之風險(撤回告訴,偵查中檢察官可對被告爲不起訴處分;一審審判中,法官可爲不受理判決)。
回頭看看條文,稍微細心的讀者,大概就知道關鍵會落在條文中的哪兩個字呢?
猜到了嗎?關鍵就落在「無故」,一般民衆或許心中有疑問:我是要施工,並沒有要對別人家裡侵門踏戶,當然就是『有故』囉,若爲了施工,在未得鄰居的同意下,爬過鄰居的屋頂或是樓頂陽臺,應該就不會觸犯侵入住宅罪吧?
然而若依照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爲「刑法第306條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爲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爲或消極不作爲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系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爲之,均非所問。又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權利人同意者爲限,即習慣上、道義上所許可,或執行公務之需要,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因此,究竟有無正當理由,仍需依阻卻違法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爲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爲斷,亦即視其行爲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之精神,如未逾越歷史文化所形成之社會倫理秩序規範,即具有社會相當性。」。如果讀者看完這一長串文字,可能又要問「我這樣做會不會逾越社會相當性,而觸犯侵入住宅罪」,看了半天還是「霧煞煞」。
說真的,筆者也很難立即回覆各位一定是「會」,還是「不會」。因爲每個個案涉及侵害的程度(例如僅踩過20公分)、時間長短(例如只經過5分鐘)、鄰房的隱蔽性(屋頂陽臺旁有整片透明的落地窗)、鄰居所居住之人究僅是單純女性、多數人、施工必要性與急迫程度、甚至建築物的結構等因素不一而足。依據筆者觀察法院見解有判決有罪者,也有判決無罪的狀況。實際上,身爲檢察官及法官心裡都知道(司法官心裡有苦,但不說),一般如果鄰居雙方感情不錯,縱使未得同意而短暫借道鄰居之樓頂、屋頂、牆垣,事後大多會選擇原諒而不提出告訴。但會有這種案件,實際上大多是鄰居雙方早已形同陌路而有「怨念甚深」的嫌隙存在。而雙方間存在這種「怨念甚深」的嫌隙,無論是偵查或是審判中都很難獲得告訴人的原諒而撤回告訴,因此也增加了觸犯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所以在此建議,一來平時應與鄰居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在這樣良好關係下,遇有施工之必要時,也較能獲得鄰居的首肯借道。若真無法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而真有施工必要,也可請里長或雙方都敬仰的公道伯(嬸)介入協調,並給予被借道的鄰居適度合理補償,這些管道仍無法獲得首肯,尚可訴請民事法院以「容忍被告通行OO所在之屋頂、牆垣」之訴(訴之聲明如何撰寫則自行斟酌)、確認通行權或聲請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民事救濟途徑,切莫貿然侵入而罹於刑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