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陽一水產公司被拆除後起訴縣政府,法院判強拆行爲違法

拆除現場的視頻截圖 本文圖片均由 受訪者 供圖

水產公司的廠房、養殖設施被拆除後,李宗岑提起了行政訴訟,最終獲得勝訴——法院判強拆行爲違法。

李宗岑是廣東陽江人,十多年前經招商引資來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從事水產養殖,與縣政府簽訂合同承包珠湖水域30年。2021年6月,鄱陽縣林業局下發通知,認爲其養殖區域屬溼地公園,責令其退出養殖。此後,鄱陽縣方面解除與水產公司的合同,並強制拆除了其生產廠房等建築物。

李宗岑認爲,鄱陽縣方面在違約單方解除合同、未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實施的強拆行爲系違法,遂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8月,上饒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鄱陽縣政府對原告方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爲違法。此後,鄱陽縣政府上訴至江西高院,2024年2月撤回上訴。

2024年4月19日,鄱陽縣委常委、副縣長徐衛東告訴澎湃新聞,將針對補償等事宜,與李宗岑繼續溝通協商。

2005年簽訂的養殖合同(首頁)

30年承包合同被單方解除,水產公司遭遇強拆

李宗岑與鄱陽縣政府的水體養殖承包合同,是2005年2月簽訂的。

根據合同,李宗岑的公司承包珠湖約48平方公里水域及配套精養魚池,發展漁業養殖。承包年限爲30年,即從2005年2月至2035年2月;承包費爲每年90萬元,以5年爲週期,每個週期遞增10%。

簽訂合同後,李宗岑成立江西省鄱陽湖壹號水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壹號水產公司”),挖土建設魚塘,並建廠房、辦公樓等設施。其承包的水域原屬國營的珠湖水產養殖場,具備較好養殖條件。據李宗岑稱,承包十多年來,他每年向珠湖投放魚苗一千多萬元。

鄱陽縣林業局下發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爲通知書》

2021年6月,鄱陽縣林業局向壹號水產公司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爲通知書》,稱其水產養殖區域屬於東鄱陽湖國家溼地公園保育區範圍,違反《國家溼地公園管理辦法》,根據環保督察要求,責令其“退出養殖,恢復溼地”。

位於鄱陽縣的東鄱陽湖國家溼地公園,2011年由國家林業局批准成立。

2021年12月底,鄱陽縣人民政府向李宗岑的公司下發通知,決定解除2005年簽訂的承包合同,要求其公司停止養殖行爲,“其他相關事宜可以另行協商”。

“讓我退出可以,但我的損失怎麼辦呢?”李宗岑稱,他的承包合同是2035年纔到期,在其未收到一分錢補償的情況下,2022年1月至4月,鄱陽縣方面組織人員對壹號水產公司的廠房、養殖設施等建築物進行了強制拆除。

強拆之後,鄱陽縣方面曾與李宗岑協商溝通,但補償數額是雙方分歧的焦點。

雙方共同委託評估的合同

2022年6月,根據鄱陽縣農業農村局的委託,江西一房地產資產評估公司介入評估,其評估對象爲壹號水產公司的資產組合市場價值,包括房屋建築、土方、設備等。該報告顯示,其評估的價值爲8054萬餘元。

李宗岑則委託江西一家水產資源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評估對象包括壹號水產公司的實物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合同期限剩餘14年的經營權收益等,評估價值合計14.48億餘元。

由於雙方對評估及補償金額存在極大分歧,2022年8月,鄱陽縣農業農村局、壹號水產公司簽訂合同,共同委託一家評估公司對壹號水產公司進行評估,其評估範圍包括漁塘開挖土方量、生物性資產價值、商標價值以及未來14年預期收益價值。

據李宗岑稱,他至今未拿到上述共同委託的正式評估報告。

2022年及2023年初,雙方多次協商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

未拆前的壹號水產公司(部分)

協商不成打官司,法院判強拆行爲“程序違法”

在協商未成的情況下,2023年3月,李宗岑的壹號水產公司向法院起訴鄱陽縣政府。

原告方認爲,被告在未給予分文補償、也沒有拆遷手續的情況下,對其建築物進行強拆,該行爲違法。

被告方則答辯稱,原告的建設和養殖行爲違反《國家溼地公園管理辦法》,相關建築物依法應予以拆除,鄱陽縣林業局責令其退出養殖、恢復溼地,但壹號水產公司拒不執行。此外,被告還指出,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六個月的訴訟時效。

2023年6月,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

上饒中院審理查明,鄱陽縣政府與李宗岑的公司2005年簽訂養殖合同,承包期限至2035年。2021年,鄱陽縣林業局向壹號水產公司名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爲通知書》,鄱陽縣政府向原告方發出《關於解除養殖合同的通知》。

2022年1月18日、4月20日、4月30日,鄱陽縣政府將壹號水產公司爲履行合同建成的養殖生產廠房、養殖設施和設備、生活設施等建築物,進行了強制拆除。

上饒中院認爲,被告鄱陽縣政府未能證明其實施拆除行爲時告知過起訴期限,故本案起訴期限應爲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訴未超過期限。

關於強制拆除行爲是否合法的問題,上饒中院指出,《溼地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因保護溼地給溼地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因此,因保護溼地而需要原告停止養殖,應對其予以相應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對建築物強制拆除之前,應履行作出行政決定、進行催告、聽取陳述和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公告拆除等法定程序,相關文書應依法送達當事人。上饒中院認爲,在本案中,鄱陽縣政府僅在縣林業局下發改正違法行爲通知後,即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爲,違法了法定程序,屬程序違法。

上饒中院的行政判決書(尾頁)

2023年8月,上饒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鄱陽縣政府對原告建築物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爲違法。

一審宣判後,鄱陽縣政府上訴至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6日,江西省高級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該裁定書顯示,上訴人鄱陽縣政府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准許其撤回上訴。

持續一年的行政訴訟結束後,李宗岑仍憂慮水產公司的補償事宜。

4月19日,鄱陽縣委常委、副縣長徐衛東告訴澎湃新聞,雙方對補償數額存在分歧,下一步將繼續溝通協商。“一直在不斷地溝通中,”徐衛東說,“我們請律師對他提出的疑問進行全面梳理,現在在約他,跟他的律師見面,或者反饋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