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持槍掃射釀1死1傷 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

樓姓男子與他人談判債務問題未果,撂人鬧事,其中的2人竟開槍掃射造成1死1重傷,一審依殺人罪判樓男10年6月刑期,二審認爲證據無法明確顯示樓與殺人有關,改判他無罪。(林欣儀攝)

從事詐欺、洗錢的男子樓韋摑,爲幫曹姓友人處理與羅姓男子的債務問題,2018年8月間竟撂人到現場助陣,其中,楊姓、郭姓男子還持槍掃射,導致1死1重傷,臺中地院認爲此事爲樓男指示,依共同殺人罪判他10年6月刑期。但臺中高分院認爲,檢方提出的證據有疑慮,撤銷原判決,改判樓無罪。

判決指出,曹姓、羅姓男子有債務糾紛,兩人約定2018年8月25日在南屯區一棟大樓談判,曹男事先並與幫他處理債務問題的樓男約定、若談判破裂即撂人到現場鬧場,而曹、羅果真因對金額有意見、談判未果,樓男獲知消息立即以電話通知在汽車旅館內喝酒的楊、郭等多人趕到現場助陣。

樓男爲避免對方也撂人,還特別叮嚀楊男要帶槍枝,未料,楊男等人搭車到場後,楊、郭竟分別持2把槍在現場掃射,使得蔡姓男子頭部遭子彈貫穿、且另顆子彈還擊中蔡男右腹部,另名古姓男子也被子彈擊中導致右腎破裂、盲腸漿膜撕裂傷及腰椎骨折。楊男等人犯案後即驅車快速離開。

樓男等人發現犯下大錯,四處藏匿長達2個多月後,同年11月遭警方逮捕,但郭、楊2人仍持續逃亡並遭通緝。曹男則坦承,是因與樓男共同仲介一個「電信水房」交易的贓款洗錢案,後來因帳戶遭凍結、無法領出資金交給羅,才衍生出這起債務爭議。

雖樓男辯稱,他沒有要求楊、郭持槍殺人,但臺中地院找到目擊證人,證實羅男與樓男發生衝突後,楊、郭2人就開槍,認爲雙方應是先有協議,認定樓、楊、郭3人間有殺人的「犯意默示和致」,應該共同負責,依共同殺人罪判樓男10年6月。

樓男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認爲,證據中顯示在槍擊案發生後,樓男確實與楊、郭共同乘車離去,但無法證實樓男指使2人開槍;目前檢方提出的證據還未達可信爲真實的程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決定撤銷原判決,改對樓男諭知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