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線民賣槍逮人賺績效還逼改口供 刑警小隊長二審仍重判7年
臺北市警大安分局偵查隊小隊長趙俊明教唆線民賣槍後逮人,還逼吳姓買家改口供,被依轉讓槍彈罪嫌起訴,一審依槍砲、僞造文書罪判趙7年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檢方指控,趙俊明曾捲入私人債務糾紛遭檢舉,2020年5月趙查獲董姓男子持有槍砲案,吸收董爲線民;2021年3月,趙俊明爲製造警方查緝槍枝的績效,而董爲製造協助查緝槍枝上游的減刑條件,董告訴趙有吳姓男子想買槍,趙表示可以提供槍枝,請董約出吳,賣1把槍索價8萬5000元。
2021年3月16日晚間,董拿趙提供的改造手槍與6顆子彈,放在吳住處附近,確認吳已拿走槍、彈後,董又聯絡吳折回現場,此時,董同時通知趙趁機將吳逮捕。之後,趙俊明威脅吳不能說出槍彈來源,並指示吳說槍彈是向綽號「鳳梨」的不詳男子所購買,而董事後擔心被出賣,請人把他與趙俊明LINE的對話PO在「爆料公社」上,檢警查辦將趙移送法辦。
趙俊明接受偵訊時,對「黑槍」來源不吐實,檢察官諭令以30萬元交保,檢方偵辦認爲,趙犯轉讓具殺傷力槍枝罪,他調查犯罪,卻竄改筆錄,依槍砲、僞造公文書罪起訴,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一審依非法轉讓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判趙6年徒刑,併科8萬元罰金,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1年6月徒刑,應執行7年徒刑;趙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爲趙雖否認犯行,但依照證人說法、趙和董交付槍彈前後的錄音譯文等證據,足以認定趙犯罪。
高院指出,趙俊明犯罪事證明確,身爲偵查隊小隊長,爲獲取查緝槍砲績效,竟與董共同非法轉讓槍彈,違法挑唆吳購買槍彈,濫用職權指示吳翻異口供、擅自更改筆錄內容,嚴重侵害人權,破壞民衆對於司法機關的信任,危害社會治安甚鉅。
高院考量趙俊明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等,認爲一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沒有違誤,趙上訴無理由,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趙仍判7年徒刑。
警察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