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團狠批校長遭判刑還可遴選 澎縣教育處長迴應了

教團狠批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遭判刑還可遴選,澎縣教育處長迴應了,圖爲外垵國小。(翻攝畫面/許逸民澎湖傳真)

教團狠批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右)遭判刑還可遴選,澎縣教育處長迴應了。(翻攝畫面/許逸民澎湖傳真)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不滿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因校園工程弊案,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竟還可鑽現行法規漏洞,繼續參加113學年的國小校長遴選,今在臺北召開記者會痛批教育部行政怠惰。但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強調,一切依法行政,就其個人權益而言,目前在法規上沒有問題。

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處長林長安表示,許有志校長在一審宣判貪瀆是無罪的,只是基於當時執行業務,對採購法不是那麼熟悉,所以在過程上有一些瑕疵,也因此法院雖判決有罪,但也有相當考量,給於緩刑。

林長安說,就遴選疑義上查過相關法規,也跟教育部確認,遴選法規上沒有疑義,所以行政機關在處理上就是依法行政,校長是否參加遴選是他個人意志和選擇,縣府就按規定來處理遴選相關流程,因遴選作業尚未正式啓動,所以無法預設立場。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傑指出,澎湖縣西嶼鄉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在2020年辦理學校視聽教室地板工程,疑未依行政程序完成招標,就請特定廠商入校施作,遭檢舉送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緩刑。但許有志牽涉弊案竟還參加113學年校長遴選,因此質疑澎縣府包庇。

不過,澎縣府竟搬出教育部函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0條規定,因判刑失去校長甄選資格者,是指取得「候用校長」資格者,許有志已是現任校長,因此不適用此規定。

林碩傑說,「國民教育法」第 17 條有關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條文,已於去年 6月修正公佈,9個月過去,教育部卻遲遲沒有公佈「不適任校長」認定等相關規定,「如果這不是怠惰,那什麼是怠惰?」

而校長身爲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若未依法行政、避法卸責、輕率枉法,視法律於無物,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呼籲教育部儘速擬訂「不適任校長」的認定與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