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虐待、性侵害、酗酒等情形者禁止從事學前教育行業
在教育部今天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敬波介紹,新出臺的學前教育第四十四條明確了兩類從業禁止情形:
一類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拐賣、暴力傷害、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記錄的;
另一類是有酗酒、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爲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此外,第八十條還針對幼兒園教職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歧視、侮辱兒童等行爲規定了法律責任,要求幼兒園或者有關部門要依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理。
幼兒園或者教育部門發現幼兒園教職工有違規行爲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結合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師德失範行爲處理辦法,以及所在幼兒園有關規章制度等規定,依法依規給予處理。對於情節輕微的,可以予以批評教育;對於有法律規定的從業禁止情形的,要堅決清除出教師隊伍。
(總檯央視記者 高晨源 劉蘇)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