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房地買賣取得佣金 要申報綜所稅

財政部。(圖/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介紹房屋土地買賣,取得佣金或酬勞金,是屬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給介紹人,取得佣金的個人,除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覈實認定外,應於減除必要費用20%後的餘額作爲所得,並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房地買賣取得之收入,不論名稱爲何,都屬執行業務所得的佣金收入,漏報該項所得者,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