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安和站佔用私地 法官判令柏油路面刨除後還地

2005年臺北捷運安和路工程施工借用黃姓地主私有地,完工後卻未歸還土地,黃打官司索賠。(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2005年臺北捷運安和路站工程施工借用黃姓地主的私有地,完工後卻未歸還土地,黃打官司索賠,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捷運站作用花圃的4坪用地無法證明計劃道路公衆通行,判令捷運工程局柏油路面刨除後返還給黃姓地主,並給付歷年租金補償。可上訴。

黃姓地主提告指控,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未經徵收程序及其同意,在2013年7月間在其土地上鋪設柏油供公衆使用,侵害其所有權,黃請求對方將土地之柏油路面刨除後返還予被上訴人,並給付46萬多元及按月給付1萬多租金。

臺北地方法院判準黃的部分請求,高院認爲2005年間因捷運安和路站工程施工時,借用黃的土地分爲兩部分,分別作爲道路用及作爲花圃用,另有既成道路經北市政府認定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此部分補償關係屬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非民事訴訟的問題,黃請求無理由

高院指出,作爲花圃用的部分,捷運工程局依2005會議結論,在安和路站工程施工完工後,應將土地回覆原狀,且其未舉證證明土地上有開闢完成計劃道路,供公衆通行之用,則應返還這部分的土地給黃姓地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