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去到出來僅8分鐘」 法官認性侵:無如此匆忙之理

廖男性侵酒店妹,被判刑3年6月。(圖/示意照/圖中人物新聞無關/記者周宸亙攝)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酒店經紀人廖姓男子被酒店小姐小真化名控性侵,他辯稱有經對方同意;法官認爲,廖男僅在小真房間待8分鐘即匆忙離去,「若系一般男女在兩情相悅下從事正常性行爲,縱事前事後未如廁盥洗,亦應會聊天閒談,殊無如此來去匆忙之理」,近日判他3年6月徒刑

檢警調查,2014年1月某日凌晨,廖男(30歲)接到電話去接與客人喝到爛醉的小真回家,在3時42分將她帶回新北市三重租屋處時,認爲有機可趁實施性侵,於3時50分離開,事後遭到提告,被檢方依趁機性交罪起訴。

判決指出,被告雖辯稱有經小真同意,但當日凌晨3 時42分進入她的房內,3 時50分即衣着完整步出房間離去,換言之僅在房間待約8分鐘;被告自承是第一次與她發生性行爲,若曾徵得她的同意,且她的意識尚稱清楚,更不可能結束後就離去而未交談。

法官認爲,被告自稱案發時的性交過程包含前戲口交和性交等即需10幾分鐘,此亦可徵被告所爲嚴重悖於常情;被告事後透過LINE向對方道歉、認錯,希望她別再生氣,也提到自己當時也有喝酒,不是故意的,因此判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