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防堵投信經理人弊案 金管會修法強化監管

金管會鑑於現行對於投信內控缺失,僅能處以糾正、警告及暫停業務裁罰, 2月宣佈規畫新增7項及精進6項利益衝突防範,將內控執行納入可裁處罰鍰範圍、並分三階段逐步施行,持續精進監管機制,若新規上路後再出現違反內控規定,最高可重罰1500萬元。

金管會此次預告修正投信事業相關規定,聚焦強化2大重點,包括明定投信業內部稽覈主管除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外,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以及將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由自律規範提升至法令位階,預計今年底前上路施行。

證期局主秘尚光琪表示,規定投信業內部稽覈主管職位,主要考量其對於稽覈功能的有效發揮扮演重要角色。經金管會調查,目前38家投信業者中有11家已符合規定,其餘27家應在新規上路起1年內完成調整,盼藉此強化稽覈功能,有效發揮自律機制。

而將投信業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從現行的公會自律規範提升至投信投顧法的授權子法,尚光琪指出,主要爲強化投信業基金經理人從事利益衝突交易的防範機制,未來若違法則可依據投信投顧法規定,處以糾正、警告、解職、停業或廢止營業許可等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