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新規:三百人以上金融機構董事會須設職工董事

12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對於職工人數達到三百人及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了依法設立監事會幷包含職工監事外,其董事會中必須包含職工董事。

職工董事將由金融機構的員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民主選舉形式產生,旨在確保員工在公司決策層中的代表性。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特別指出,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以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

金融監管總局強調,在設置職工董事的過程中,需廣泛徵求各方意見,並嚴格遵循企業民主管理的相關程序。爲確保新規的順利實施,總局將根據實際情況,指導各類金融機構有序開展章程修訂和人員選任等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AI小康